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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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沒字第3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參點貳壹捌捌公克、壹點玖伍陸壹公克、參點壹玖捌壹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隆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110年度安保字第1013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已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內乙節,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度安保字第101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現因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3.2188公克、1.9561公克、3.1981公克)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305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不復存在,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