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梁嘉敏 被告 黃錦祥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上字第3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林蕙芳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