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3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3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233號原告 吳明翰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複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7月28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5年6月19日凌晨3時56分許,行○○○區○○路時,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停,欲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下稱酒測),然因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致員警認原告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之違規行為,遂填製第DB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在案。嗣原告提出陳述,經函轉舉發機關仍認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等規定,以105年7月28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事發當時舉發員警告知拒絕接受酒測的相關法規與法律效果
,含開罰9萬元、吊扣(銷)駕照3年等,依本院勘驗錄影光碟紀錄所載:「(民:我車子可以牽回去嗎?我要上班。警:不能牽回去,要扣住,繳完錢,才能領,罰九萬」等語。當下並扣車,繳清罰鍰後才可領車。員警之說明導致原告誤判,新購一台機車代步上班,事後才知道酒駕可以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並可領回機車。員警誤導原告,致原告新購一輛機車,而新車之分期付款與罰鍰,使原告承受龐大金錢壓力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按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
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復按,「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針對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者,固明定限於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但針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形,除同有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外,若依其他法規定有得令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卻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者,亦構成該規定之違反,而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第
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是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若駕駛人無故拒絕,亦屬於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自得依該規定予以裁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復明揭:『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授權警員實行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則若本件違規係經警員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而實施交通稽查者,經警員聞得原告有明顯酒味或其他疑似有飲酒之情時,警員即應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原告不願配合交通稽查、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即構成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有關於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之後果,除經政令宣導外,報章、電視新聞亦時有報導,原告雖無機車駕駛執照,但仍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且既要騎乘機車上路,自應負有對交通法規知之甚詳之義務,不能諉為不知。
㈢是原告無駕駛執照卻騎乘機車上路情形,本已違反道交處罰
條例第21條之規定,另拒絕接受酒測,又違反同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是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予駁回,以維法紀。
㈣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㈠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含機車
,道交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參照)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⑵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1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68條第1項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㈡次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的汽車駕駛人,依法吊
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如所吊銷者,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執照,將限制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影響其工作權,處罰不可謂不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雖認上揭規定不違反比例原則,惟該解釋於理由書第2段即指明:「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即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準此,警察縱有客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求駕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人明瞭拒絕酒測將吊銷駕駛人所有駕駛執照並禁止考照3年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行為加以裁罰吊銷駕照之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依上開說明,足見大法官解釋將警察機關有無踐行「事前告知義務」,作為是否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不得考領之前提要件。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例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者,亦屬拒絕之態樣,內政部警政署90年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可資參照(該函釋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為有關酒海測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本旨,自得參考援用)。惟是否屬拒絕接受酒測仍須以最終未實施酒測者為斷,如中途行為人反悔而處於能即刻為酒測之情狀,只因警察主觀上不願施測,仍不能遽論以拒絕酒測,然此仍需審酌個案情狀為不同之判斷。此觀諸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可知。是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甚或藉故趁隙逃跑而規避酒測者,均有上述罰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㈢經查,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見本院卷
第27頁),其內容係員警對原告攔檢並要求實施酒測之過程,錄影開始時間為當日3時26分許,對話重點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見本院48頁背面至50頁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據上可知,原告於當日凌晨3時26分許遭攔檢後,至4時8分許遭帶回派出所查驗身份,長達約38分鐘之時間內,不斷向員警求情,期間員警已多次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及消極不配合之舉動仍屬拒絕酒測,是員警已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踐行事前告知義務,其舉發程序並無不合。而原告除不正確吹氣一次外,均未曾再配合員警之要求進行吹氣,且不斷藉故向員警提出各種要求,刻意延宕時間,其態度消極,難謂有配合酒測之意思。綜上,本件原告於員警對其有酒駕之合理懷疑要求進行酒測時,員警已當場宣告拒絕酒駕之權利與法律效果,原告仍消極拒絕接受酒測,是其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至於,原告稱遭員警誤導,事後才知道酒駕可以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並可領回機車云云,惟依上開勘驗錄影光碟內容可知,員警已明確告知系爭機車遭移置保管,繳納罰鍰後即可領回機車之意旨,有附表所示之筆錄內容在卷可稽,員警並未告知不能分期付款;況處罰方式如何,原告若有不明暸情形,可逕行詢問舉發員警,亦可詢問其他警員,甚或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原告捨此而不為,空言主張員警有誤導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無足採。
㈣綜合全案情節及酒測過程之錄影及照片觀之,原告確有消極
不配合而造成無法完成酒測之結果,而員警既曾告知拒絕受測之法律效果;準此,原告(消極不配合)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舉發員警依法舉發,嗣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之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罰鍰9萬元,並吊銷原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核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其確有違犯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育慈附表-員警與原告違規當日對話內容
「警:在那邊喝的酒?民:沒有沒有,沒有喝酒。警:你還
是測一下。」、「民:不要啦,大哥。拜託拜託拜託。警:你沒駕照。」、「民:不要開啦,我房子都租的耶,拜託拜託。警:你還跑給我追」、「警:你是去哪邊喝的?民:沒有啦,拜託啦,真的沒有,大哥」、「民:不要開啦,拜託。警:要測測看才知道啊」、「民:拜託不要好不好,我不敢了。拜託啦。警,還是要測看看啊。」、「警:你有沒有帶水?民:不要這樣子啦,真的啦。警:你如果沒有超過就給你走了。你喝多少酒?民:沒有啦,你可以聞啊。警:沒有喝就測一下就好了啊。拜託什麼?」、「民:我真的沒有喝啊。警:沒有喝就好了,等一下測沒有你就可以走了,拜託什麼?你都沒有喝你在怕什麼東西?」、「民:我不想被開啊,拜託一下啦。我爸才剛過世。警:那個都不重要啦,我們測一下」、「民:我一個月賺沒多少錢你也知道啊。警:賺沒多少錢跟酒後駕車是兩回事」、「民:哥哥拜託啦。警:什麼東西?我跟你很熟嗎?」、「民:對不起啦,我以後真的不敢了。拜託拜託。警:等一下測沒有就讓你走了,你在怕什麼東西?」、「民:(下跪)拜託拜託,給我一次機會。警:你起來,不用,你起來」、「民:拜託給我一次機會。警:你沒有喝酒就不用擔心。我現在沒有馬上就給你測已經是給你機會了」、「警:你有沒有喝?民:我沒有」、「民:好吧你要測就給你測。警:好啊」、「警:你叫什麼名字?民:我不想測。警:你拒測不是?民:沒有沒有」、「警:你都說要配合了,就配合一下,你沒有超過就讓你走了。不要耽誤到你的時間,快點配合一下。民:不要這樣子啦」、「民:我可以喝水嗎?大哥不要為難我啦。不好意思。警:快點啦。你到底有沒有要測?有就快點啊」、「警:你快一點,你不測我們就開拒測單給你。民:哥哥不好意思。警:誰是你哥哥。你到底要不要測?民:警察伯伯、警察叔叔,拜託。」、「警:現在105年6月19日3點35分,第一次跟你告知,你有沒有要配合警方作酒測?民:願意。警:好,趕快。民:有沒有紙筆,紀錄一下今天三位在場警員的編號,有沒有瑕疵什麼的。」、「警:吳先生我現在跟你告知三次,你如果三次消極不配合我們就認定你拒測,我跟你講拒測罰九萬,然後你要去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而且你的車子要移置保管,你的駕照會被扣三年不得考領。先跟你告知這些事項,你有沒有要配合實施酒測?民:好,那就是說在場人員可以紀錄一下嗎?」、「警:我編號003249。民:
有紀錄嗎?警:有,我們全程都錄音錄影。」、「民:是不是有三方人員的事證?警: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你要拒測是不是?民:沒有,我沒有拒測。警:你現在是消極不配合。」、「警:法律沒有規定要給你紙筆才能給你做酒測啦。你的意思我聽不懂,我的意思是你要不要測,我的意思很簡單。我依法穿著警察人員制服,我就是警察。民:你是警方人員,至少你要出示證件吧?」、「警:現在時間105年6月19日3點40分,我們跟你第二次告知,我們已經出示證件穿著制服。我們等下給你最後一次告知,你再不配合我們就開拒測。民: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警:我們都給你看了。民:留一下資料好不好。我會申訴。警:不用,你直接去申訴就可以了。」、「民:有筆嗎?借一下。警:如果我給你筆你拿來捅我或捅你自己就是我們的疏忽。」、「民:不好意思。警:你要測就趕快。還剩3分鐘,等一下45分跟你做第三次告知。民:你不要恐嚇我。我只是想說……警:我們現在不會再回應你任何問題,要測就測,還剩兩分鐘。」、「民:對不起啦。警:你不用道歉,你要就趕快配合。」、「民:不好意思拉。警:你就是拒測嘛,現在3點45分了,對你第三次告知,有沒有要配合?民:配合,我要喝水。警:水給你,只是給你漱口而已。」、「警:持續大力吹氣到機器聲響結束。民:帥哥,給我機會。」、「警:如果機器響了,我就直接開拒測了,我拿多久了。」、「警:太小力了。民:對不起,我等下就牽車回去。我爸有精神障礙。」、「警:你有沒有要測?民:可以留一下編號嗎?警:好,就拒測。民:我沒有拒測喔。我要錄影喔。警:沒問題。民:不要這樣子嘛。」、「警:拒測的權利剛剛已經告知你了。民:我沒有拒測。」、「民:我願意酒測,警方不願意給我接受酒測。你們要這樣子做到時候你們就上法院嘛。警:沒問題。」、「民:不要這樣子好不好,我就住在隔壁而已。大哥。警:你都有錄影了。」、「警:你要幹嗎?民:牽車。警:你現在車子已經要被移置了。民:你依什麼?警: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還有大法官解釋535號。
」、「警:身份證字號幾號?民:我不想報。警:好,帶回去查核。」、「警:通知單你要不要簽收?民:我不要簽收。警:扣車單你要不要簽收?民:我不要。」、「民:我車子可以牽回去嗎?我要上班。警:不能牽回去,要扣住,錢繳完才能領,罰九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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