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03號聲請人 梁紹翔 即聲明人相對人 詹時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詹時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詹時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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