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文潔曾美全間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提出異議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07號異議人林文潔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曾美全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0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
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聲明不服之本院上開裁定,係受訴法院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許秀芬法官呂淑玲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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