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53號抗告人 林嘉祐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上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駁回其對駁回上訴之裁定所為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嘉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抗告狀、再審」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