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反訴原告 廖錦足 即被告反訴被告 蔡秀妃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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