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2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2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祥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40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傅祥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