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緯(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16號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裁定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7日│104年9月18日│105年1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年度毒偵字第5453號│年度偵字第38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837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28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實││││││審├──┼───────────┼───────────┼───────────┤││判決│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30日│107年3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837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28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決││││││├──┼───────────┼───────────┼───────────┤││確定│105年10月22日│105年11月2日│107年4月30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否││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64號│年度執字第13615號│年度執字第7414號││├───────────┴───────────┤│││編號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執││││更字第444號已執畢)││││││└────┴───────────────────────┴───────────┘┌────┬───────────┬───────────────────────┐│編號│4││├────┼───────────┤││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8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實├──┼───────────┤││審│判決│107年3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決├──┼───────────┤│││確定│107年4月30日││││日期│││├─┴──┼───────────┤││是否得易│是│││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415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