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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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將其送往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一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等情,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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