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月20日起至125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於同日邀同第三人 劉芮妗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聲請人借款2筆:㈠借款3,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6個月之日止,按固定年利率1.98%計付利息,自屆滿6個月之翌日起至屆滿24個月之日止,按固定年利率2.52%計付利息。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24個月之翌日起,按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固定加碼1.5%計付利息,嗣後每屆滿半年即依上述滿24個月之利息計算方式調整之,第1年至第2年為寬限期,僅按月付息不還本金,自第3年起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㈡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3日起至110年1月23日止,約定利息按借款日當月份財政部規定之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2.1%,固定加碼1.5%,合計年利率3.6%按月計息,並自借款日起算每屆滿年年按當月份壽險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加原固定加碼數調整利息,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月為1期,共分18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㈠借款僅繳息至96年7月20日、㈡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20日止,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㈠借款尚結本金3,500,000元、㈡借款尚結欠本金459,13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催告函為證,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雖陳稱:其於本院通知就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有無意見前,並未獲聲請人任何催告通知,因此本件借款是否全部到期尚有疑義,況其於收受本院通知後,業與聲請人溝通,並已繳清積欠之款項,是聲請人應無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必要云云。惟依相對人所簽署之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第1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相對人就㈠借款僅繳息至96年7月20日止、㈡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20日止,有聲請人提出之客戶往來明細表可稽,相對人亦不否認有遲延之情,,相對人既有㈡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之情形已如前述,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主張債權視為已屆清償期,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且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故只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 安和 ││642│建│4,425.13│32/10,0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2452│新店市○○○街││203號│安和││642│鋼筋混凝土│1層│陽台:│乙○○│全部│││││││││││││││││││物│││││││││12層│79.94│8.42││││├─┴───┴────┴─────┴────┴────┴──┴──┴───┴─────┴───┴───┴────┴───┴──────┤│共用部分:安和段2452建號6,6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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