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寶 如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鍾欣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靖欣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調解惟未成立,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說明之。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之各項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起至107年4月2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最近3個月完整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三、請補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年即105年
4月27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4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含房屋租金、膳食費、電話費、衣物費、交通費、勞健保費等項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105年4月2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