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3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 李春明 、 萇春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