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聲請人 黃兆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凱詳顏昀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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