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杜倚綾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之翌月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20日分別向各債權人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5
9號裁定100年2月14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前95年度至9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107,700元、0元、278,720元、31,721元及227,726元,並自99年6月任職於台灣得意樓宇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據近一年職薪資明細計得每月平均薪資約有21,144元,是投保薪資每月22,800元尚屬可採,堪認聲請人有固定薪資收入,另查其未有婚姻關係,亦無他財產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憑單、99年6月至100年薪資明細單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
1期,每期清償17,000元,分8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計1,632,000元,占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0.0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顯高於依清算程序債權人得受清償之總額。本院參酌聲請人家庭成員、個人歷年收入等,聲請人為盡力清償債務,另謀穩定工作及收入,且其他扶養等費用之支出已尋求家屬支援協助分攤,不再計為必要費用之列,並降低個人生活費用以提高清償數額,而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22,800元,扣除每月還款金額17,000元後,清償期間每月僅餘約5,800元,參酌內政部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公告之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基準,屬僅能勉強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盡更生最大之誠意。
四、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外,並賦予債務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本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永續回覆信用,從而保障生存權。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寅吃卯糧,債務人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款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又本條例並未因債務人之年齡、未來勞動能力年限之長短而剝奪其參與債務清理程序之機會,反因日久天長有重建生活之必要,並有教育其合理消費習慣之迫切需求,使其未來因穩定清償期限屆至,回復正常經濟秩序計日可待,俾能積極投入工作,莫因債權人密集索償等龐大債務壓力蹶而不振,不僅債權人債權終無滿足之日,更有害社會全體經濟之發展,是債權人以債務人勞動能力年限尚久為由,不同意更生方案,實弊過於利,容有誤認本條例之目的。
五、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及給付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費用,僅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並已將最終清償期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共8年,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六、另查,債權人聲請於更生方案記載喪失期限利益等語,惟該項未經聲請人提出載明於更生方案,且涉債務人之權益,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得由本院職權裁定之事項,尚難准許。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記載清償始期,且部分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清償額誤計,應依債權比例調整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又聲請人請求由最大債權比例之債權人辦理每期清償事宜,惟未經債權人同意,亦難准許。為杜上開爭議,爰依職權更定如主文及附件,併此敘明。
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之翌月起8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17,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1,632,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0.0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翌月起,於每月20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略稱)│(新臺幣/│(依債權表│(新臺幣/│(新臺幣/│││元)│記載)│元)│元)│├────────┼─────┼─────┼─────┼─────┤│臺灣土地銀行│136,456│3.35%│570│54,72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72,420│14.05%│2,389│229,34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51,981│13.55%│2,304│221,184│├────────┼─────┼─────┼─────┼─────┤│萬泰商業銀行│352,357│8.65%│1,471│141,216│├────────┼─────┼─────┼─────┼─────┤│大眾商業銀行│390,856│9.59%│1,631│156,57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36,098│3.34%│568│54,52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62,302│3.98%│677│64,992│├────────┼─────┼─────┼─────┼─────┤│玉山商業銀行│358,010│8.79%│1,494│143,42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9,885│10.06%│1,710│164,1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40,480│10.81%│1,838│176,448│├────────┼─────┼─────┼─────┼─────┤│華南商業銀行│58,842│1.44%│245│23,520│├────────┼─────┼─────┼─────┼─────┤│金陽信資產管理公│103,207│2.53%│430│41,280││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25,362│5.53%│940│90,24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75,457│4.31%│733│70,368│├────────┼─────┼─────┼─────┼─────┤│加總│4,073,713│100.00%│17,000│1,632,000│├────────┼─────┴─────┴─────┴─────┤│清償成數│40.0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