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5號原告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被告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木 和訴訟代理人 王信祝 律師被告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