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74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01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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