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36號債權人 陳羿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玉蟬 、 王俊凱 、 王柏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債務人王玉蟬之姓名與後附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示之姓名為 王玉嬋 ,二者不相符,應具狀更正。又本件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如是,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王玉蟬(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王俊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柏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