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秀環 上列聲請人因與 巫清豐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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