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志憲
原   告  林秉翰
原   告  林敏仕
原   告  余彩鶴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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