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44號
原 告 詹木貴
被 告 鄭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以106年度沙補字第37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3月16日送達
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