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楊環如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被告 陳復吉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明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1持分比欄中關於「708/1901」之記載,應更正為「6499/174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