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陳燦德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 律師再審被告 張德庸 再審被告 楊崇偉 再審被告 王永豐 前列三人共 邱揚勝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 王珮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