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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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聲請人 賴竹君 相對人 莊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9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9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94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9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94所示之本票94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有記載,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民國)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備考001106年11月29日40,000元107年6月9日107年6月9日THNo101114002106年11月29日40,000元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THNo101115003106年11月29日40,000元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THNo101116004106年12月14日40,000元107年5月24日107年5月24日THNo101123005106年12月14日40,000元107年6月24日107年6月24日THNo101124006106年12月16日40,000元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THNo101125007106年12月28日40,000元107年6月8日107年6月8日THNo101534008106年12月28日40,000元107年7月8日107年7月8日THNo101535009106年12月28日40,000元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THNo101536010107年3月2日40,000元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THNo101544011107年3月2日40,000元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2日THNo101545012107年3月2日40,000元107年8月12日107年8月12日THNo101546013107年3月2日40,000元107年9月12日107年9月12日THNo101547014107年4月2日40,000元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THNo101548015107年3月2日40,000元107年11月12日107年11月12日THNo101549016107年3月2日40,000元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THNo101550017107年3月2日40,000元108年1月12日108年1月12日THNo101626018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7年7月1日107年7月1日THNo101627019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日THNo101628020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7年9月1日107年9月1日THNo101629021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THNo101630022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THNo101631023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7年12月1日107年12月1日THNo101632024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8年1月1日108年1月1日THNo101633025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8年2月1日108年2月1日THNo101634026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8年3月1日108年3月1日THNo101635027107年5月21日24,000元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THNo101636028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THNo868254029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10日THNo868255030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7年11月10日107年11月10日THNo868256031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0日THNo868257032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THNo868258033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10日THNo868259034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8年3月10日108年3月10日THNo868260035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0日THNo868261036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0日THNo868262037107年7月30日24,000元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THNo868263038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THNo516376039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11日THNo516377040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THNo516378041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THNo516379042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THNo516380043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8年5月11日108年5月11日THNo516381044107年11月1日40,000元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THNo516382045107年12月6日32,000元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THNo516386046107年12月6日32,000元108年2月16日108年2月16日THNo516387047107年12月6日32,000元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6日THNo516388048107年12月6日32,000元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THNo516389049107年12月6日32,000元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THNo516390050107年12月6日32,000元108年6月16日108年6月16日THNo516391051107年12月26日24,000元108年2月6日108年2月6日THNo516506052107年12月26日24,000元108年3月6日108年3月6日THNo516507053107年12月26日24,000元108年4月6日108年4月6日THNo516508054107年12月26日24,000元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THNo516509055107年12月26日24,000元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THNo516510056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2月20日108年2月20日CHNo0000000057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CHNo0000000058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CHNo0000000059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CHNo0000000060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6月20日108年6月20日CHNo0000000061108年3月11日40,000元108年4月21日108年4月21日THNo517201062108年3月11日40,000元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1日THNo517202063108年3月21日40,000元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THNo517203064108年3月25日16,000元108年5月5日108年5月5日THNo516411065108年3月25日16,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THNo516412066108年4月23日32,000元108年6月3日108年6月3日THNo710227067107年12月26日24,000元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THNo516515068108年3月25日16,000元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THNo516417069108年3月25日16,000元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THNo516418070108年3月25日16,000元109年1月5日109年1月5日THNo516419071108年3月25日16,000元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THNo516420072108年6月24日32,000元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THNo876868073108年6月24日32,000元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4日THNo876869074108年6月24日32,000元109年1月4日109年1月4日THNo876870075108年6月24日32,000元109年2月4日109年2月4日THNo876871076108年6月24日32,000元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THNo876872077108年6月24日32,000元109年4月4日109年4月4日THNo876873078108年3月11日40,000元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THNo517207079108年3月11日40,000元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THNo517208080108年3月11日40,000元108年12月21日108年12月21日THNo517209081108年3月11日40,000元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THNo517210082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10月20日108年10月20日THNo101099083108年1月10日24,000元108年11月20日108年11月20日THNo101100084108年6月3日24,000元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THNo876882085108年6月3日24,000元108年12月13日108年12月13日THNo876883086108年6月3日24,000元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THNo876884087108年6月3日24,000元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3日THNo876885088108年6月3日24,000元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3日THNo876886089108年6月3日24,000元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13日THNo876887090108年4月23日32,000元108年11月3日108年11月3日THNo710232091108年4月23日32,000元108年12月3日108年12月3日THNo710233092108年4月23日32,000元109年1月3日109年1月3日THNo710234093108年4月23日32,000元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THNo710235094108年4月23日32,000元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THNo710236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