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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