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麗華
王叔貞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第二一一四0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九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盧麗華部分,暨王叔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叔貞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盧麗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王叔貞其他上訴駁回。
王叔貞上開駁回上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王叔貞為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七「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中華哈拉網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九、十月間,要求盧麗華前來該公司負責一般事務性工作,並要求盧麗華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盧麗華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經驗,均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目的有所預見,詎竟與王叔貞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十月間,答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王叔貞與盧麗華基於幫助逃漏稅之故意,明知中華哈拉購公司於盧麗華擔任負責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 黃建業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通緝中),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王叔貞與盧麗華虛偽開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一億六千
四百六十二萬四千八百六十七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二一七紙交予亞太固網寬頻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固網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舒意電信公司)等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稅額統一發票計七十六紙,銷售額合計一億五千八百三十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元,以此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計七百九十一萬五千八百九十一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㈡王叔貞另又承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概括犯意,再於同期間,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富彩公司與附表四所示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富公司)等營業人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虛偽開立統一發票計四百六十五張,金額共計二億八千九百四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六元,供和富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其中三百六十紙計銷售額二億八千五百十九萬二千四百三十三元,經和富公司等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計一千四百二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八元,嚴重侵害國家稅收,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核及管理。
㈢王叔貞與盧麗華再承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均明知中華哈拉購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金額合計一億九千四百八十萬二千六百十二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七百九十七紙,交付與如附表五所示維京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京人公司)等三百二十四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維京人公司等一百五十家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稅額統一發票計三百五十八紙,銷售額合計一億六千三百八十七萬七千四百五十九元,以此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計八百十九萬三千九百零一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發現異常始查知上情。
二、王叔貞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彩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中華哈拉購公司甚至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起幾無實際交易,且有上開虛開發票之情形,是以無法償還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九十四年十月間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嗣與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借貸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及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九十三年七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款項。是以王叔貞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在取得 陳明忠 、黃建業、 黃青楓 等人同意後,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委由 邱順達 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後,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記帳業者 李淑惠 ,命其事務所外務 李見隆 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然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仍由王叔貞實際負責經營,詎王叔貞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明知 張秀冬 (現更名為 張婷婷 ,以下仍稱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之負責人,竟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影本,並偽造張秀冬之印章後,推由不知情之不詳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接續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及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署名及印文,用以表示張秀冬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並由不詳之記帳業者接續持上開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仍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由張秀冬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登載張秀冬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等不實事項,致生損害於張秀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嗣因張秀冬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等,始悉上情。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暨張秀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張秀冬、李見隆、李淑惠、 張振聲 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查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其餘證據,除上開所述外,尚有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王叔貞、盧麗華及被告王叔貞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叔貞、盧麗華固坦承被告王叔貞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富彩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而被告盧麗華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情,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盧麗華辯稱:伊僅係被告王叔貞的人頭,因王叔貞係伊小姑,伊係基於信任王叔貞,也是王叔貞要伊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的事情伊完全不清楚 云云 。被告王叔貞則辯稱:中華哈拉購公司所開的發票伊都不知道是如何開出去的,而後來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五萬元賣給黃先生,那時伊根本不認識張秀冬、李淑惠、李見隆,伊不知道為何後來張秀冬會變成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盧麗華自九十四年九、十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止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被告王叔貞至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止為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為被告王叔貞、盧麗華所是認(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四八頁至第五0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第一0頁至第一三頁),且經證人張振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到庭具結證述屬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並有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宗及富彩公司案卷宗全卷在卷可稽,洵可憑信。
㈡關於被告二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⒈中華哈拉購公司於被告盧麗華擔任負責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
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金額合計一億六千四百六十二萬四千八百六十七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二一七紙交予亞太固網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舒意電信公司等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稅額統一發票計七十六紙,銷售額合計一億五千八百三十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元,以此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計七百九十一萬五千八百九十一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乙節,則有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含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中華哈拉購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之異常進項來源分析、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六月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申報書、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六月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前二十名等相關資料、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四月六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四0一表格申報書及進項來源明細前一00名等,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全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八00五五三四三號函及所附資料等件(見原審卷㈠第一九四至第一九七頁)。再被告二人明知與附表四所示和富公司等營業人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虛偽開立統一發票計四百六十五張,金額共計二億八千九百四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六元,供和富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其中三百六十紙計銷售額二億八千五百十九萬二千四百三十三元,經和富公司等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計一千四百二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八元,嚴重侵害國家稅收,足生損害稅捐稽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則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九九0000六三八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富彩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等基本資料等文件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併辦卷)。況被告二人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金額合計一億九千四百八十萬二千六百十二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七百九十七紙,交付與如附表五所示維京人公司等三百二十四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維京人公司等一百五十家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統一發票計三百五十八紙,銷售額合計一億六千三百八十七萬七千四百五十九元,以此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計八百十九萬三千九百零一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亦有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中華哈拉購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中華哈拉購公司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人涉嫌取得虛設行號中華哈拉購公司不實同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文件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一號併辦卷)。
⒉參以,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職員 侯伯欣 在本
院接受辯護人之詰問時具結證稱:「(『請鈞院提示新併辦書【按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一號併辦部分】』國稅局移送併案偵辦的公文,是否由妳任職的審查三科承辦?)是的。」、「(你們移送偵辦的主要依據何在?)首先我們根據中華哈拉購即被告盧麗華負責的公司歷年來進項、銷項憑證資料進行分析,分析完之後如認為有異常,我們會提示相關的帳戶憑證做說明,再根據我們蒐集的其他證據認為她有無涉及幫助逃漏稅捐。」、「(所以中華哈拉購公司當時有無提供帳冊,或提供帳冊之後的金額等過程,妳並不清楚?)這部分我不清楚,但原承辦人移送地檢署偵辦時會檢附我們的查緝報告書,該報告書的內容都有詳細記載我們有無收到中華哈拉購公司提示的帳戶憑證,以及我們的查核結果。」、「(你們查核的結果,如何認定她有幫助逃漏稅捐的事實?)若她有提示帳戶憑證供核,我們會判斷該帳戶憑證提示出來的東西是否具有交易事實。若無交易事實,她何以取得這些不實的進項憑證,又開立銷項憑證?這樣顯然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問題。」、「(你們有逐筆勾稽嗎?)若她有提示帳戶憑證供載,我們當然會逐筆勾稽。」、「(若無提示帳冊供勾稽,你們如何認定?)如果沒有提示帳簿憑證供勾稽,我們會根據她取得的進項憑證,亦即她進貨來源的異常比例的大小,來判斷到底有無實際進貨、進額,是否真的有貨可銷給下游營業人。」、「(在此過程中,你們會否剔除顯然不涉及幫助逃漏稅捐的發票?例如:交易金額很少,如一、二百元的發票?)原則上若她未提示帳簿憑證供載,我們是根據她的進項憑證先做判斷。因為通常開立銷項憑證的下游部分,其實營業人非常龐大,我們審查三科不可能逐一完成每一筆,全部查核完畢,這樣耗時甚久,因此我們會請下游營業人當地的稽徵機關就這一筆進行查核。所以有無實際交易事實,下游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會向我們回報查核結果。」、「(若無逐筆查核,有無可能未經查核即包裹認定某年度開立的發票全部屬於幫助逃漏稅捐的發票?)當然不可能包裹認定。如果全部包裹認定,會變成下游營業人都要接受處罰。」、「(妳是指確實有逐筆查核?)對,一定要逐筆查核,只是說不是我們審查三科負責,是下游營業人當地的稽徵機關負責。」、「(他們如何做到逐筆查核?)當然是請下游營業人提示跟中華哈拉購公司之間的交易相關資料進行勾核。」、「(『請鈞院提示併案的各筆內容』這些由臺北市國稅局認定中華哈拉購公司有幫助逃漏稅捐的發票金額,有些金額很小,是一、二百元?)這件案子剛開始不是我承辦,中華哈拉購公司有提出帳戶憑證供我們查核嗎?沒有的話,我們如何得知這些?因為我們不是馬上認定它有幫助他人逃漏稅,原則上營業人本來就有配合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的義務,它沒有提示帳戶憑證供載,我們調查函都已合法送達,又逾期不到,原則上我們國稅局認定的方式就是:它取得大量的不實進項憑證,如何有實際的貨源銷給下游營業人?」、「(這是你們的推論。根據你們推論:它沒有提供帳冊供查核,你們認為它沒有貨源,所以不可能有銷項,就不可能有銷貨的事實,因此那些開立的銷項發票有幫助逃漏稅捐的事實?)原則上是這樣認定。」、「(如果它從事服務業呢?例如:提供停車場讓人停車。這種用它的所營事業,所營事業也包括提供停車場讓人停車呢?)它有來我們國稅局主張嗎?」、「(如果沒有做主張,但它所營事業有提供勞力或設備讓人使用、收取報酬,這樣你們逕行核科,會否產生錯誤?)根據我們稅籍資料登載顯示,它的營業項目並未包括提供停車場供他人停車,所以我們只能根據它的主要營業項目判斷有無實際上的進貨及銷貨事實。因此妳問的這部分我無法回答。」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再證人侯伯欣在本院接受受命法官之補充訊問時則具結證稱:「(若交易相對人能提出發票或交易憑證,所謂交易憑證係指:現金支出記錄或銀行存摺轉帳紀錄等資料,如此是否可證明不該當虛開發票?)若純粹只能拿出發票,我們不可能採認,必須它有一定的資金支出。資金的支出若都是現金,我們會進一步向它詢問資金來源,再查證是否真有交付給對方。若是轉帳資料,或許他的確有付款給對方,資金的確有轉帳到對方帳戶,但若我們蒐集到的資料認為還是有異常,我們會調對方即收到款項的營業人的帳戶資料,看這筆款項是否當天或隔幾天隨即提領,甚至又回存原本的帳戶。」、「(交易相對人若只提出發票,不能認為這樣真的有交易?)是的。」、「(電腦周邊商品或電話節費這些有實體交易的部分,可否經由妳剛才所說的進、銷不符來認定公司有逃漏稅?但本件很多是一、二百元或二、三百元的的停車費,下游曾說這部分是停車費,這不是耗材商品,不是可以虛開發票、做假帳的東西。這種停車費,依妳剛才所述,只要它的營業項目包含停車場的使用,是否也算虛開發票、逃漏稅?)若它的營業項目不符合這一塊,在我們還沒進行到它是否有異常的查核時,我們會輔導它來做變更登記,但它已經到異常。如果下游營業人真能證實他們是跟中華哈拉購公司承租這塊停車場使用,這部分就不是虛開的。」、「(經本院函詢,下游表示確實花一、二百元向中華哈拉購公司租一個停車位。如此縱使中華哈拉購營業項目不包含停車場供應,也不該當逃漏稅?)如果真的是跟中華哈拉購公司租,那就是沒有。但下游去停車的這塊場地是否真是中華哈拉購公司的場地,或只是中華哈拉購公司出借名字,該停車場實際所有人是別人?」、「(不以登記營業項目為主,只要確認確實有此支出用在該停車場,就不算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對。」、「(妳在回答辯護人問題時提到進、銷貨之事。如何認定有進貨事實?)我們會從物流和金流的部分去處理。」、「(假設中華哈拉購公司說它賣東西給別人,而且提出進貨憑證,我們如何判斷此事真假?)它有進貨憑證的話,我們會先看它的進貨廠商本身有無異常。中華哈拉購公司會被移送到地檢署,是因為它的進貨廠商,例如:總共有A、B、C、D、E等五家廠商,其中有三家廠商幾乎不是經本局認定為虛設行號,毫無進、銷貨事實,不然就是經其他區主認定為毫無進、銷貨事實的營業人。扣除這三家廠商之後,剩下的二家廠商,它又無法提示它真的跟這二家廠商有進、銷貨,此時我們當然會認定它完全沒有進貨來源,怎能提供貨源給下游營業人?」、「(虛設公司或跟虛設公司交易的相對人,其會計帳冊為避免貴局查核,一定會製作假帳。妳是指:只有公司的出貨單和進貨單相符,且必須詳列品項明細,不得概括記載,在此情況下才能證明有無真實交易?查核重點是進、銷項的東西?)對,進貨單與銷貨單二者要勾稽相符,且品名、數量也幾乎要一致,但這是最基本的。符合這一項之後,我們還會看相關收款與付款流程。」、「(像發票、轉帳傳票、銀行存摺記錄等,若虛設公司跟購買虛開發票者為規避查核,會就此事先達成合意,例如:互開假發票給對方,或匯款記錄都是假的,例如:一方先匯款過去,他方再交還現金。這些是否均不足以作為判斷有無逃漏稅捐的要件?在有異常的查核之下,不要被這些資料蒙蔽?)對。」、「(進貨事實的認定,若依卷證資料,有問題的公司能提示帳戶、憑證跟合約書,或貨品運送、簽收記錄,或支付價款證明,經查核這些帳本、記錄,進貨為其業務所需,且進、銷項供、存相符,已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且沒有申報的案件,這樣算有進貨事實嗎?)經勾稽相符且付款流程也沒問題,原則上就是。」、「(『提示本院卷一,第二三一到二三三頁』)本院函查二、三百家公司,部分公司回函:一、二百塊的部分是屬於停車費,交易相對人即所謂『下游』有提出現金支出和發票。歸納妳剛才所述,這些金額是否可以造假?因為這些現金支出和發票都是下游單方製作?是否不能只依這些判斷?)對。因為這些現金支出是它的傳票,因為這個金額較小,不可能用存摺提一百多元,所以如果有簽收單的紀錄或許還可以採信,但這是公司內部的轉帳資料。」、「(『提示同上卷』下兩頁是他們公司自己的發票,這些是否也不見得真實?)這個可以雙方合意。」、「(『提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0A』這份移送給檢方的資料,原承辦人是 劉幸珍 。妳剛才證稱此人後來調職,但你們認定有無幫助逃漏稅捐的標準作業流程,是否不管由誰承辦都一致?)對。」、「(本件雖非由妳承辦,但經妳剛才證稱的大原則,可認定他們有異常,可能幫助逃漏稅捐?)對。」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足徵本院向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之交易相對人函查結果,固有一些公司承認此係上開二公司虛偽開立發票給彼等,但仍有不少公司主張確有與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有交易,且提出自己公司內部之轉帳傳票、前開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所交付之發票等資料(詳如附表一、四『本院函詢結果』欄所示),然依證人侯伯欣之前開證詞,這些都可以雙方合意做假,而被告二人並未提出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之進銷項明細,以證明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確有自上游處進貨以向下游銷貨,則本院認此等有形的商品買賣部分都是被告二人幫助下游廠商逃漏稅捐所為虛開發票之行為,但關於如附表六所示交易相對人來函表示此係向中華哈拉購公司租用停車場之停車費或停車租金部分,本院認因金額都是非常小筆,大部分是幾十元或一、二百元,且因此逃漏稅的金額有的是六元、九元、幾十元或幾百元不等,衡情,被告二人果真要幫助逃漏稅捐的話,應不致於大費週章只是要幫助逃漏如此微小的稅捐,益徵此等停車費或停車租金的交易,應是確有此等交易,故本院未將此等停車費或停車租金的部分,列為被告二人幫助逃漏稅捐的範圍,附此敘明。
⒊綜上,足認被告二人確有事實欄一所示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㈢再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九十四年十月間向臺北銀行分別借貸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而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九十三年七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款項乙情,為被告王叔貞、盧麗華所坦認(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四八頁至第五0頁、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第一0頁至第一三頁),並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六)債字第0九六一七0B0八八一號函所檢送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貸款借據五份、保證書五份及約定書三份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九頁)在卷足憑。
㈣又被告王叔貞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在取得陳明忠、黃建業及證人黃青楓等人同意後,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委由邱順達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後,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記帳業者李淑惠,命其事務所外務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等節,業據證人李淑惠、李見隆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到庭具結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七一頁至第七四頁、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並經證人李見隆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富彩公司卷㈣第五一頁領件人簽名係伊本人親簽,伊確實有領該案件的件,應該是去領公司登記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四八頁反面至第五0頁),及證人李淑惠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被告王叔貞係訴外人高新典介紹的客戶,約是三年前認識的,被告王叔貞曾經委託伊做過至少二件公司變更登記,其中一次是中華哈拉購公司、一次應該就是伊弟弟即證人李見隆領件的富彩公司,只要是證人李見隆領件的就是伊事務所處理的,印象中該辦理變更登記是伊與被告王叔貞接洽的,且伊之前收到檢察官傳票時有去查公司電腦,電腦登打資料還有中華哈拉購公司資料,所以,伊確定是伊事務所負責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四四頁至第四八頁)屬實,並有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領件人簽名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府建商字字第0九五七九三四0一00號函、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見富彩公司卷㈣第四一頁至第四五頁、第五0頁至第八七頁,中華哈拉購公司卷㈠第一0六頁至第一二0頁)附卷可稽。
㈤嗣證人即告訴人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之負責人,竟遭被告王叔貞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影本,並偽造張秀冬之印章後,推由不能證明知情之不詳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接續在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及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署名及印文,用以表示張秀冬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並接續持上開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由張秀冬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登載張秀冬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等不實事項,致生損害於張秀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張秀冬直至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始悉上情等節,業據證人張秀冬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證稱:伊不認識被告王叔貞、盧麗華,也沒有答應要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也沒有將伊的身分證、印章交給任何人等語明確(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0五頁至第一0七頁),且有證人張秀冬所收受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通知書三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通知函三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及通知各一張(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第二九頁至第三五頁),復有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九五八一二二六九一0號函、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九五三二六八三六五0號函、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件(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三四頁、富彩公司卷㈣第一九頁至第四0頁、第四六頁至第四九頁)在卷可按。
㈥至被告王叔貞、盧麗華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⒈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
人逃漏稅捐部分部份辯稱:中華哈拉購公司所開的發票伊都不知道是如何開出去的,伊比較清楚的是出納與財務,發票部分是 莊禮煌 說要靠行,是由 林宗輝 與莊禮煌聯繫,是該等發票部分確實有交易事實云云,被告王叔貞所選任辯護人並為被告王叔貞辯以:靠行係社會上普遍存在之事情,被告利用靠行收取一些利益,然仍有繳納承擔稅額,因此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云云,惟查:
⑴被告王叔貞前既已陳稱其對於發票之開立均不清楚,嗣又改稱係莊禮煌靠行所開立云云,已非無疑。
⑵且被告王叔貞之辯護人上開所陳,業經原審於審理時函詢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以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函覆以:中華哈拉購公司若係類如坊間靠行方式供其他實際銷貨予該等公司之營業人開立發票予臺灣飛利浦等公司,臺灣飛利浦等公司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中華哈拉購公司經本局認定涉嫌虛設行號,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主旨㈠1.、2.規定,臺灣飛利浦等公司仍有逃漏營業稅疑義,故中華哈拉購公司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一九四頁)明確,並有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㈠第一九五頁至第一九六頁)在卷相佐,而細繹上開函示之規定可知,亦無被告王叔貞之辯護人所指上開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函覆有循環論證之情形,是辯護人為被告王叔貞所辯,顯屬誤會。
⑶況證人林宗輝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莊禮煌是想靠行於富彩公
司裡面自行做一些業務,主要是靠行富彩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五一頁、第五四頁反面),而經原審質以是否也有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始改稱:應該也有云云(見原審卷第五四頁反面),是證人林宗輝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本件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除開立予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等係屬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之關係企業內之電話卡調撥以外,其餘均係莊禮煌靠行中華哈拉購公司所開立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五八頁),已難採憑,況審諸證人林宗輝固亦結證稱:伊確定莊禮煌有實際為買賣交易, 伊有 審閱出貨單及買賣合約云云,然經原審質之有出貨單及買賣合約是否就可證明有確實交易後,證人林宗輝亦結以:有這些資料只是比較可以相信,除非親自盤點才可證明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五三頁反面),再衡以如附表二所示信卡王等公司係虛設行號,是當不能僅以證人林宗輝上開之證述,即遽認中華哈拉購公司係以類如坊間靠行方式,供其他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二公司之營業人,開立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故辯護人上開為被告王叔貞所辯,亦失所據。
⑷至證人林宗輝所證述中華哈拉購公司開立予富彩公司、舒意
電信公司,係屬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之關係企業內之電話卡調撥云云,核與證人即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股東,並實際負責業務之 于禮源 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只有跟富彩公司可能有往來,但富彩公司算是中華哈拉購公司之上游公司,而如中華哈拉購公司的產品要如附表一所示中華哈拉購公司開立與富彩公司之發票部分所示,要買給富彩公司二百多萬元之機率,伊認為機會不大,除非是買整批手機,且伊經手時也不記得有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五七頁反面),顯不相符,亦難為被告王叔貞、盧麗華有利之認定。綜上,被告王叔貞上開所辯,均難採信。
⒉而被告盧麗華辯稱:伊僅係被告王叔貞的人頭,伊係基於信
任王叔貞,也是王叔貞要伊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的事情伊完全不清楚云云:
⑴查被告盧麗華既基於信任被告王叔貞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且亦坦認有於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九十四年十月間向臺北銀行分別借貸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九十三年七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二百萬元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貸款借據、保證書及約定書上簽名之事實(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0七頁至第一0八頁、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第一二頁至第一四頁),並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六)債字第0九六一七0B0八八一號函所檢送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貸款借據五份、保證書五份及約定書三份等件(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九頁)在卷足憑,顯見,被告盧麗華上開辯稱:對於中華哈拉購公司之事情,完全不清楚云云,已屬無憑。
⑵且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叔貞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
富彩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間向臺北銀行借貸五百萬元伊有請被告盧麗華擔任連帶保證人,而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上伊的簽名係伊簽的,而盧麗華部分是盧麗華簽的等語(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一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九六頁)明確,共同被告王叔貞並復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因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三家公司本來就是一體,為開發業務,伊須與銀行往來透過銀行之協助,才有辦法繼續開發更新的業務,被告盧麗華知道伊在打拚這個業務,有資金上的需求,所以盧麗華同意貸款,往來是三家公司可能用中華哈拉購公司名義借或用富彩公司名義借,但不是只用於一公司,可能用於舒意電信公司上,所以盧麗華會同意,盧麗華也知道借款之用途,也知道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當時有資金的需求。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請領是事務所會幫忙領,若有任何變更負責人需要報到的,伊會去報到,如報到後就不需要再去,盧麗華也會去,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上,若負責人是伊就是伊需要去簽字,若負責人是盧麗華,就是盧麗華要去簽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五九頁正反面)屬實。而被告盧麗華亦供稱:若發票是伊簽字請領,皆有被告王叔貞在伊身邊,王叔貞叫伊簽何處,基於信任伊都簽,實際用途伊完全不知情,伊完全信任王叔貞等語(見原審卷㈠第六0頁),並有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四月六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在卷(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四一九頁)足憑,足見中華哈拉購公司雖為被告王叔貞實際負責經營,惟被告盧麗華既確有簽字領用中華哈拉購公司統一發票之情,足認被告盧麗華亦有實際參與公司之經營,被告盧麗華就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經營狀況及如附表所示發票開立之情形,實難諉為不知,證人王叔貞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盧麗華完全不清楚云云,顯係迴護被告盧麗華之詞,委無可取,被告盧麗華所辯,礙難採信。
⑶綜上所述,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㈢部分;被
告盧麗華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㈢部分,填製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堪可認定。
⒊至於被告王叔貞雖就上開事實欄二、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辯稱:後來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五萬元賣給黃先生,那時伊根本不認識張秀冬、李淑惠、李見隆,伊不知道為何後來張秀冬會變成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伊從來沒有拿過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之資料給李淑惠過,伊僅有委託李淑惠辦理華敏營造公司之變更登記,即將數位華通公司委由李淑惠記帳云云,惟:
⑴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由被告王叔貞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由被告王叔貞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等節,業據證人李淑惠、李見隆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及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七一頁至第七四頁、第八七頁至第八八頁,原審卷㈠第四四頁至第五0頁),並有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領件人簽名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府建商字字第0九五七九三四0一00號函、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見富彩公司卷㈣第四一頁至第四五頁、第五0頁至第八七頁、中華哈拉購公司卷㈠第一0六頁至第一二0頁)附卷可稽,已如前述,且被告王叔貞辯稱:伊係於九十四年八月底認識李淑惠云云,亦與證人于禮源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王叔貞應該是九十五年八月左右認識李淑惠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五六頁),顯有不符,且被告王叔貞是否另有委託李淑惠辦理數位華通公司、華敏公司記帳、公司變更登記事宜,及李淑惠處理上開數位華通公司、華敏公司事宜之程序、收費模式,均與被告王叔貞是否委由李淑惠辦理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變更登記事宜無涉,被告王叔貞所辯,顯屬無憑。
⑵況被告王叔貞辯稱: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五
萬元賣給黃先生云云,並提出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股權讓渡合約書影本二張為其依據(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然查,被告王叔貞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警詢時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先陳稱:伊係透過朋友詹小姐之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黃建業、黃青楓云云(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六八0一號卷第五0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二頁),復又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改稱:伊係經過莊禮煌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黃建業、黃青楓,九十四年底左右就把中華哈拉購公司轉給黃先生,是透過莊禮煌介紹認識黃先生的云云(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八號卷第八八頁、第九六頁),足見,其前後所述,多所歧異,已非無疑。
⑶且依上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股權讓渡合約書(見臺北地檢署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所載,被告王叔貞係各以五萬元代價轉讓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被告王叔貞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只賣五萬元,係因當時公司經營不善,當初有講好買方要承接我們的負債,伊不曉得當時公司的殘值,而公司當時還有上述銀行債務,且後來公司機器設備對方並沒有搬走,那些機器伊後來就賣到香港去,賣了約二十萬元,伊也不知道為何買主願意幫忙背負大額債務云云(見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一0頁至第一二頁),衡諸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債務狀況,黃建業、黃青楓竟仍願各以五萬元代價承接該等債務,且復未取得任何機器設備,顯與常情不符,再佐以證人黃青楓於原審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卷附股權讓渡合約書係伊父親黃建業要伊到臺北來簽名的,伊沒有支付款項予對方,被告王叔貞當時有在場,伊有拿到二至三萬元,伊當時並沒有能力經營公司,伊不知道伊受讓別人公司,對方卻要給伊錢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0頁反面),顯見,黃青楓及黃建業當僅係人頭負責人,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股權讓渡俱屬虛妄。
⑷被告王叔貞雖復於原審審理中聲請傳喚證人林宗輝、于禮源
杜仕發楊志閎 到庭證明被告王叔貞確有將富彩公司、中華哈拉購公司轉讓與黃青楓、黃建業云云。然查,證人林宗輝在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富彩公司原是做軍用電腦軟體,所以有一些軟體設計是很有價值的,中華哈拉購公司是有傳銷制度,所以有人有心願意投資是有些價值,賣給黃青楓、黃建業時伊有在場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五一頁反面至第五二頁);惟證人林宗輝亦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的債務係由原來的負責人負責,黃青楓、黃建業二人都是四十多歲人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五二頁反面、第五三頁),顯與被告王叔貞所陳及證人黃青楓之年籍資料多所不符,且核諸證人于禮源於原審審理中結稱:中華哈拉購公司當時走傳銷方式,會員有一千多人等語(見原審卷第五七頁),衡諸國內傳銷公司之經營狀況、規模,實難想見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傳銷制度本身有何價值可言,且證人林宗輝亦結稱:伊沒法精確計算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殘值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五一頁反面),是證人林宗輝上開之證述,均難為有利被告王叔貞之認定;而證人于禮源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係賣給黃建業、黃青楓,用很低的價錢賣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五六頁反面),然查,核諸證人于禮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轉讓之時間為九十五年下半年,伊有見到來搬機器的人等情(見原審卷㈠第五六頁反面),均與被告王叔貞所述,顯不相符,是證人于禮源上開所證,顯難憑信;至證人杜仕發雖於原審審理中結稱:九十五年三月間伊離職前富彩公司之硬體設備價值約一千多萬元,軟體部分伊寫過的計費系統市價約一百萬元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一二八頁反面至第一二九頁),證人楊志閎亦到庭證述富彩公司九十五年間之軟硬體設備之情形(見原審卷㈠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七頁反面),惟核諸證人杜仕發亦結以:伊所說的硬體價值是伊當時採購進來的價值,因有相當之折舊,所以轉售之價值伊無法評估,軟體部分因是可以再使用,所以要看使用者如何使用,因如果會用的話就能顯現其價值,若不會用就如同沒有價值之物,軟體部分像資料庫系統很多公司都在使用,傳銷獎金系統是請外面專門幫傳銷公司設計獎金分配系統的公司寫的,會計系統是買的,外面也有很多公司在使用伊在公司任職所寫的這些系統,所謂價值也是伊個人評估的,但沒有真正拿出去販賣等語(見原審卷㈠一三0頁反面至第一三二頁)。顯見,證人杜仕發上開之證述,亦無從推論被告王叔貞於簽立上開股權讓渡書時,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軟、硬體有前揭之價值。是證人林宗輝、于禮源、杜仕發、楊志閎在原審之證述,均無從為被告王叔貞有利之認定,被告王叔貞所辯,實屬無憑。
⑸再衡諸實際,富彩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變更登記申請書
所載之通訊地址為臺北市○○路○○號二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王叔貞之現在居所及所使用之電話,為被告王叔貞所自承(見原審卷㈠第一六二頁),且有上開變更登記聲請書、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表(見富彩公司案卷㈣第四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0號卷第三一頁)在卷可稽,而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更改設立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七乙情,有中華哈拉購公司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一四二頁),被告王叔貞雖復辯稱:當時是要轉讓公司時,由伊幫買方出面承租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七之址,但伊沒有用過那地方,至於臺北市○○路○○號二樓之地址及聯絡電話每個人都知道,且只要變更登記資料準備齊全不要補件,填別人的聯絡資料也沒差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一六一頁至第一六三頁)。惟查,被告王叔貞早於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即承租上開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七之址,且中華哈拉購公司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即更改設立地址為上址,有九十五年三月五日租賃契約書、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件在卷可佐(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四二一頁至第四二二頁、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八一頁),是被告王叔貞上開所辯,已屬無稽。再者,被告王叔貞自承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八樓之址係其作為富彩公司登記地址使用,轉讓公司後,登記地址即遷移,且並未讓與黃青楓使用乙情(見原審卷㈡第六六頁至第六六頁反面),惟查,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申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冬時,因未檢附黃青楓辭職書,是經主管機關發函至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八樓之址,請求補送黃青楓辭職書,嗣經富彩公司補齊黃青楓辭職書後,始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完成變更登記乙情,有富彩公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及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變更登記表等件(見富彩公司案卷㈣第一九頁至第四0頁、第四六頁至第四九頁)在卷可稽,參照被告王叔貞上開所述,顯見,上開辭職書當係由被告王叔貞所補具,是被告王叔貞所辯,顯係臨訟卸飾之詞,純屬虛妄,委無可取。
⑹審諸上開各情,被告王叔貞係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
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委由邱順達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後,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然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仍由被告王叔貞實際負責經營,而為上開事實欄二、所述,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洵堪認定。
㈦又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黃建業到庭作證(見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準備序筆錄),然黃建業之子黃青楓業已在原審審理時就本案與其父親黃建業相關之部分到庭具結證述明確,且關於被告王叔貞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業經本院詳論如前,足見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上開證人之待證事實早經被證實稽詳,自無再行傳喚之必要。況被告二人與其辯護人在審判長行言詞辯論問及是否尚有證據需要調查時,均答稱:「無」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六頁),足見其等已默示捨棄傳喚證人黃建業到庭作證,爰不再行傳喚,附此敘明。
三、綜上,足認被告王叔貞、盧麗華上開共同填製不實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被告王叔貞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堪可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就上開事實欄一、部分,被告王叔貞、盧麗華二人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元,惟依被告二人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三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王叔貞、盧麗華顯未有利。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四號判決),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王叔貞、盧麗華。
㈢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叔貞、盧麗華。
㈣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王叔貞、盧麗華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㈤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規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王叔貞、盧麗華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㈦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規定,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參照),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係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是上開條文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故均非刑罰法令之變更,均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均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㈧至上開事實欄二、部分,被告王叔貞所為,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後,當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併此敘明。
五、查商業會計法業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該法第七十一條原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六、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是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七三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被告盧麗華係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王叔貞既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應對中華哈拉購公司發票使用情形負全責,竟在向稽徵機關申領統一發票後,而虛開統一發票以供行使;另被告王叔貞係富彩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是核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㈢部分,被告盧麗華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㈢部分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附表一至五所示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即附表一、四、五所示發票部分)。被告王叔貞、盧麗華就前開事實欄一㈠、㈢部分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㈢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渠等與具有身分之被告盧麗華共同實施犯罪,仍以共犯論。又被告王叔貞、盧麗華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王叔貞、盧麗華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檢察官雖未就被告王叔貞所犯附表四、五,亦未就被告盧麗華所犯附表五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部分犯行起訴,然此未經起訴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指附表一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函請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一號),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所指之文書,除必須具備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等要件外,尚必須存有足以表彰一定之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時,該等記載方可認係文書,倘僅為表彰某人簽名意思之署名或簽押,並不具表彰一定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存在,該等記載即無從認係刑法上之文書,而只能認為係單純之署押。查被告王叔貞推由不詳之記帳業者接續在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分別偽造「張秀冬」之印文及署名,係作為簽名者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而於前揭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署名,並持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之,因其表示簽署之本人自願擔任董事、董事長之意思,是上開同意書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被告王叔貞已非單純偽造署名。又被告王叔貞明知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董事、董事長,竟持前開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董事出席簽到簿與願任同意書,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董監事、董事長改選變更登記,將張秀冬列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前開不實事項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記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自足生損害於張秀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核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王叔貞先後偽造「張秀冬」之印文與署名,及偽造上開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等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當有自始至終於辦理變更公司登記過程中接續偽造之意,且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被告王叔貞上開偽造印章,及接續偽造印文、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而被告王叔貞利用不詳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王叔貞係以持偽造之「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董事出席簽到簿」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之行為,使該管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上,故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並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王叔貞分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犯上開違反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敘明被告王叔貞在「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董事出席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偽造「張秀冬」之印文及署名部分,惟誠如前述,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之在「董事願任同意書」偽造張秀冬署名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八、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調查後,認被告二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事證明確,
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將如附表六所示營業人所給付之停車費或停車租金列為被告二人幫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詳原判決附表一),尚有未洽,該等小額款項確係營業人因停車而給付予中華哈拉購公司等情,此有卷附營業人回覆本院之回函可稽(該等回函所在卷頁,詳附表六),而此等小額款項即有可能確是營業人因停車而給付予中華哈拉購公司之費用等情,亦據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職員侯伯欣到庭證述在卷如前,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將附表六所示金額剔除在被告二人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範圍,原審將之列為被告二人幫助逃漏營業稅之數額,顯有未洽。又原審未及審酌被告王叔貞所為附表四、五,被告盧麗華所為附表五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併辦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一號併辦卷),亦有未當。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判決關於被告二人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犯行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另原判決有關被告王叔貞所定執行刑部分亦因部分撤銷改判而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
㈡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
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定有明文。本案雖係被告二人所上訴,然因原審未及審酌被告王叔貞所為附表四、五,被告盧麗華所為附表五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併辦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一號併辦卷),足見原審就上開部分確有適用法條不當之處,則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後所為之量刑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就上開事實一、部分所為,渠等虛開之統一
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之金額甚鉅,嚴重妨礙稅捐徵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影響國家稅收,被告盧麗華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登記負責人,而與被告王叔貞與之共犯或自己就富彩公司之部分所為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手段惡劣,然被告盧麗華僅是登記負責人,情節較實際負責人王叔貞輕微, 暨渠 等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
㈣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
六日施行,本件被告王叔貞、盧麗華犯罪之時間既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前揭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合於上開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又無同條例第三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減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
九、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就被告王叔貞所犯事實欄二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認為被告王叔貞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併審酌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所為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之正確性,並損及張秀冬之權益,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並說明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一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足證業已滅失,而編號2至編號10所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上上「張秀冬」之印文、署名均係偽造,上開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收。至如附表三編號4、5、9、10所示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雖均屬偽造之私文書,然業經交付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非被告王叔貞所有,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王叔貞上訴否認犯行,並無理由。從而,被告王叔貞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被告王叔貞定執行刑部分:本院並就本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王叔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撤銷改判部分)與第四項(被告王叔貞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上訴駁回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以示懲儆。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叔貞、盧麗華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十一、十二月間,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編號6不實發票予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卡王公司),由信卡王公司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該六紙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信卡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三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此部分被告王叔貞、盧麗華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信卡王公司係虛設行號乙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六四頁至第七四頁),準此,該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被告王叔貞、盧麗華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所示不實之發票予信卡王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公司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王叔貞、盧麗華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併辦意旨關於被告王叔貞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如附表七所示):
被告王叔貞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八樓之富彩公司負責人,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王叔貞與黃青楓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明知富彩公司無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刻意取得虛設行號如附表七所示之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計九十七張,銷售額計一億八百十一萬二千一百零四元,並持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九百零五萬五千一百零七元。
二、查被告王叔貞本案就逃漏稅部分所犯之罪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以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此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迥然不同,且被告王叔貞縱有收受附表七所示營業人所提供之發票供逃漏稅之用,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發票)者係該等營業人,並非被告王叔貞。從而,被告王叔貞所涉犯此部分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既未經起訴,且與本案犯行無何牽連犯或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舒意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票明細共七十六張。又「本院函詢結果」欄所示營業人所表示購買之商品,本院認並未確實有此筆交易,故不採信,詳細說明詳理由欄關於此部分之認定)┌──┬───────────┬───────┬──────┬─────────┬───────┬────────────────┐│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逃漏營業稅額│本院函詢結果│││││││(新臺幣)││├──┼───────────┼───────┼──────┼─────────┼───────┼────────────────┤│1│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5/05/00│MU00000000│3800,000元│190,000元│未回函│├──┼───────────┼───────┼──────┼─────────┼───────┼────────────────┤│2│蒂瓦絲絲色彩創意國際有│95/01/00│KU00000000│114元│6元│未回函│││限公司││││││├──┼───────────┼───────┼──────┼─────────┼───────┼────────────────┤│3│監控王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801,250元│40,063元│DVDDRIVER││││││││(本院卷一第187至189頁)│├──┼───────────┼───────┼──────┼─────────┼───────┼────────────────┤│4│英塑企業社│94/11/00│JU00000000│25,714元│1,286元│未回函│├──┼───────────┼───────┼──────┼─────────┼───────┼────────────────┤│5│采風國際服飾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114元│6元│未回函│├──┼───────────┼───────┼──────┼─────────┼───────┼────────────────┤│6│同上│94/12/00│JU00000000│57元│3元│未回函│├──┼───────────┼───────┼──────┼─────────┼───────┼────────────────┤│7│同上│94/12/00│JU00000000│57元│3元│未回函│├──┼───────────┼───────┼──────┼─────────┼───────┼────────────────┤│8│臺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171元│9元│未回函│├──┼───────────┼───────┼──────┼─────────┼───────┼────────────────┤│9│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忠孝門│94/11/00│JU00000000│130,000元│6,500元│租金│││市部│││││(本院卷一第166至170頁)│├──┼───────────┼───────┼──────┼─────────┼───────┼────────────────┤│10│同上│94/11/00│JU00000000│130,000元│6,500元│租金││││││││(本院卷一第166至170頁)│├──┼───────────┼───────┼──────┼─────────┼───────┼────────────────┤│11│同上│95/02/00│KU00000000│130,000元│6,500元│租金││││││││(本院卷一第166至170頁)│├──┼───────────┼───────┼──────┼─────────┼───────┼────────────────┤│12│信馨企業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114元│6元│未回函│├──┼───────────┼───────┼──────┼─────────┼───────┼────────────────┤│13│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11/00│KU00000000│57元│3元│查無此發票││││││││(本院卷一第140-1、252頁)│├──┼───────────┼───────┼──────┼─────────┼───────┼────────────────┤│14│浩大喜功製作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57元│3元│未回函│├──┼───────────┼───────┼──────┼─────────┼───────┼────────────────┤│15│超越極限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577,920元│28,896元│未回函│├──┼───────────┼───────┼──────┼─────────┼───────┼────────────────┤│16│同上│94/11/00│JU00000000│676,200元│33,810元│未回函│├──┼───────────┼───────┼──────┼─────────┼───────┼────────────────┤│17│同上│94/11/00│JU00000000│632,960元│31,648元│未回函│├──┼───────────┼───────┼──────┼─────────┼───────┼────────────────┤│18│同上│94/11/00│JU00000000│627,900元│31,395元│未回函│├──┼───────────┼───────┼──────┼─────────┼───────┼────────────────┤│19│同上│94/11/00│JU00000000│688,000元│34,400元│未回函│├──┼───────────┼───────┼──────┼─────────┼───────┼────────────────┤│20│同上│94/11/00│JU00000000│603,750元│30,188元│未回函│├──┼───────────┼───────┼──────┼─────────┼───────┼────────────────┤│21│同上│94/12/00│JU00000000│660,480元│33,024元│未回函│├──┼───────────┼───────┼──────┼─────────┼───────┼────────────────┤│22│同上│94/12/00│JU00000000│627,900元│31,395元│未回函│├──┼───────────┼───────┼──────┼─────────┼───────┼────────────────┤│23│同上│94/12/00│JU00000000│632,960元│31,648元│未回函│├──┼───────────┼───────┼──────┼─────────┼───────┼────────────────┤│24│同上│94/12/00│JU00000000│550,400元│27,520元│未回函│├──┼───────────┼───────┼──────┼─────────┼───────┼────────────────┤│25│同上│94/12/00│JU00000000│579,600元│28,980元│未回函│├──┼───────────┼───────┼──────┼─────────┼───────┼────────────────┤│26│同上│94/12/00│JU00000000│652,050元│32,603元│未回函│├──┼───────────┼───────┼──────┼─────────┼───────┼────────────────┤│27│尚太旺有限公司│95/03/00│LU00000000│108,000元│5,400元│未回函│├──┼───────────┼───────┼──────┼─────────┼───────┼────────────────┤│28│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2/00│KU00000000│2,250,000元│112,500元│未回函│├──┼───────────┼───────┼──────┼─────────┼───────┼────────────────┤│29│唐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114元│6元│未回函│├──┼───────────┼───────┼──────┼─────────┼───────┼────────────────┤│30│同上│94/12/00│JU00000000│57元│3元│未回函│├──┼───────────┼───────┼──────┼─────────┼───────┼────────────────┤│31│同上│95/01/00│KU00000000│57元│3元│未回函│├──┼───────────┼───────┼──────┼─────────┼───────┼────────────────┤│32│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03/00│LU00000000│4,239,000元│211,950元│未回函│├──┼───────────┼───────┼──────┼─────────┼───────┼────────────────┤│33│同上│95/03/00│LU00000000│3,525,000元│176,250元│未回函│├──┼───────────┼───────┼──────┼─────────┼───────┼────────────────┤│34│同上│95/03/00│LU00000000│2,300,000元│115,000元│未回函│├──┼───────────┼───────┼──────┼─────────┼───────┼────────────────┤│35│同上│95/03/00│LU00000000│3,328,000元│166,400元│未回函│├──┼───────────┼───────┼──────┼─────────┼───────┼────────────────┤│36│同上│95/04/00│LU00000000│12,000,000元│600,000元│未回函│├──┼───────────┼───────┼──────┼─────────┼───────┼────────────────┤│37│同上│95/04/00│LU00000000│1,560,000元│78,000元│未回函│├──┼───────────┼───────┼──────┼─────────┼───────┼────────────────┤│38│同上│95/04/00│LU00000000│9,540,000元│477,000元│未回函│├──┼───────────┼───────┼──────┼─────────┼───────┼────────────────┤│39│同上│95/04/00│LU00000000│11,774,160元│588,708元│未回函│├──┼───────────┼───────┼──────┼─────────┼───────┼────────────────┤│40│同上│95/05/00│MU00000000│6,984,500元│349,225元│未回函│├──┼───────────┼───────┼──────┼─────────┼───────┼────────────────┤│41│同上│95/05/00│MU00000000│1,485,616元│74,281元│未回函│├──┼───────────┼───────┼──────┼─────────┼───────┼────────────────┤│42│同上│95/05/00│MU00000000│1,014,310元│50,716元│未回函│├──┼───────────┼───────┼──────┼─────────┼───────┼────────────────┤│43│同上│95/05/00│MU00000000│149,690元│7,485元│未回函│├──┼───────────┼───────┼──────┼─────────┼───────┼────────────────┤│44│同上│95/05/00│MU00000000│17,047,100元│852,355元│未回函│├──┼───────────┼───────┼──────┼─────────┼───────┼────────────────┤│45│同上│95/05/00│MU00000000│218,331元│10,917元│未回函│├──┼───────────┼───────┼──────┼─────────┼───────┼────────────────┤│46│同上│95/05/00│MU00000000│1,089,048元│54,453元│未回函│├──┼───────────┼───────┼──────┼─────────┼───────┼────────────────┤│47│同上│95/05/00│MU00000000│15,776,900元│78,845元│未回函│├──┼───────────┼───────┼──────┼─────────┼───────┼────────────────┤│48│同上│95/05/00│MU00000000│588,785元│29,440元│未回函│├──┼───────────┼───────┼──────┼─────────┼───────┼────────────────┤│49│同上│95/05/00│MU00000000│5,425,500元│271,275元│未回函│├──┼───────────┼───────┼──────┼─────────┼───────┼────────────────┤│50│同上│95/05/00│MU00000000│550,600元│27,5300元│未回函│├──┼───────────┼───────┼──────┼─────────┼───────┼────────────────┤│51│同上│95/05/00│MU00000000│1,000,000元│50,000元│未回函│├──┼───────────┼───────┼──────┼─────────┼───────┼────────────────┤│52│同上│95/05/00│MU00000000│2,540,400元│127,020元│未回函│├──┼───────────┼───────┼──────┼─────────┼───────┼────────────────┤│53│同上│95/05/00│MU00000000│6,000,000元│300,000元│未回函│├──┼───────────┼───────┼──────┼─────────┼───────┼────────────────┤│54│同上│95/05/00│MU00000000│2,180,000元│109,000元│未回函│├──┼───────────┼───────┼──────┼─────────┼───────┼────────────────┤│55│同上│95/05/00│MU00000000│5,587,600元│279,380元│未回函│├──┼───────────┼───────┼──────┼─────────┼───────┼────────────────┤│56│同上│95/05/00│MU00000000│85,719元│4,286元│未回函│├──┼───────────┼───────┼──────┼─────────┼───────┼────────────────┤│57│同上│95/05/00│MU00000000│87,934元│4,397元│未回函│├──┼───────────┼───────┼──────┼─────────┼───────┼────────────────┤│58│同上│95/06/00│MU00000000│343,952元│17,198元│未回函│├──┼───────────┼───────┼──────┼─────────┼───────┼────────────────┤│59│同上│95/06/00│MU00000000│7,531,000元│376,550元│未回函│├──┼───────────┼───────┼──────┼─────────┼───────┼────────────────┤│60│同上│95/06/00│MU00000000│1,485,000元│74,250元│未回函│├──┼───────────┼───────┼──────┼─────────┼───────┼────────────────┤│61│同上│95/06/00│MU00000000│7,531,000元│376,550元│未回函│├──┼───────────┼───────┼──────┼─────────┼───────┼────────────────┤│62│裕民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952,400元│47,620元│時間久遠,無法提供││││││││(本院卷一第181頁)│├──┼───────────┼───────┼──────┼─────────┼───────┼────────────────┤│63│馳天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171元│9元│未回函│├──┼───────────┼───────┼──────┼─────────┼───────┼────────────────┤│64│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802,750元│40,138元│電腦週邊商品││││││││(本院卷一第276頁)│├──┼───────────┼───────┼──────┼─────────┼───────┼────────────────┤│65│采婕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588,205元│29,410元│未回函│├──┼───────────┼───────┼──────┼─────────┼───────┼────────────────┤│66│同上│94/11/00│JU00000000│614,215元│30,711元│未回函│├──┼───────────┼───────┼──────┼─────────┼───────┼────────────────┤│67│可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683,943元│34,197元│電腦週邊商品││││││││(本院卷一第192頁)│├──┼───────────┼───────┼──────┼─────────┼───────┼────────────────┤│68│同上│94/11/00│JU00000000│649,313元│32,466元│電腦週邊商品││││││││(本院卷一第192頁)│├──┼───────────┼───────┼──────┼─────────┼───────┼────────────────┤│69│同上│94/12/00│JU00000000│668,301元│33,415元│電腦週邊商品││││││││(本院卷一第192頁)│├──┼───────────┼───────┼──────┼─────────┼───────┼────────────────┤│70│億昇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760,550元│380,28元│未回函│├──┼───────────┼───────┼──────┼─────────┼───────┼────────────────┤│71│同上│94/12/00│JU00000000│861,520元│43,076元│未回函│├──┼───────────┼───────┼──────┼─────────┼───────┼────────────────┤│72│同上│94/12/00│JU00000000│879,660元│43,983元│未回函│├──┼───────────┼───────┼──────┼─────────┼───────┼────────────────┤│73│卓鉅科技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770,556元│38,528元│虛偽開立發票││││││││(本院卷一第144至146頁)│├──┼───────────┼───────┼──────┼─────────┼───────┼────────────────┤│74│同上│94/12/00│JU00000000│851,282元│42,564元│虛偽開立發票││││││││(本院卷一第144至146頁)│├──┼───────────┼───────┼──────┼─────────┼───────┼────────────────┤│75│同上│94/12/00│JU00000000│878,162元│43,908元│虛偽開立發票││││││││(本院卷一第144至146頁)│├──┼───────────┼───────┼──────┼─────────┼───────┼────────────────┤│76│訊音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501,400元│25,070元│未回函│├──┼───────────┼───────┼──────┼─────────┼───────┼────────────────┤││合計│││158,317,626元│7,915,891元│未回函│││││││││└──┴───────────┴───────┴──────┴─────────┴───────┴────────────────┘附表二: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為虛設行號或未
持以扣抵營業稅之部分(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取得發票明細共一四一張)┌──┬────────┬───────┬──────┬─────────┐│││││││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營業│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人名稱││││││││││├──┼────────┼───────┼──────┼─────────┤│1│信卡王通訊股份有│94/11/00│JU00000000│949,000元│││限公司││││├──┼────────┼───────┼──────┼─────────┤│2│同上│94/11/00│JU00000000│871,000元│├──┼────────┼───────┼──────┼─────────┤│3│同上│94/11/00│JU00000000│1,301,500元│├──┼────────┼───────┼──────┼─────────┤│4│同上│94/11/00│JU00000000│1,358,500元│├──┼────────┼───────┼──────┼─────────┤│5│同上│94/12/00│JU00000000│841,400元│├──┼────────┼───────┼──────┼─────────┤│6│同上│94/12/00│JU00000000│841,400元│├──┼────────┼───────┼──────┼─────────┤│7│亞太固網寬頻股份│95/01/00│KU00000000│57元│││有限公司││││├──┼────────┼───────┼──────┼─────────┤│8│新高山行銷顧問股│95/01/00│KU00000000│229元│││份有限公司││││├──┼────────┼───────┼──────┼─────────┤│9│同上│95/01/00│KU00000000│229元│├──┼────────┼───────┼──────┼─────────┤│10│同上│95/01/00│KU00000000│114元│├──┼────────┼───────┼──────┼─────────┤│11│同上│95/01/00│KU00000000│171元│├──┼────────┼───────┼──────┼─────────┤│12│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13│同上│95/02/00│KU00000000│229元│├──┼────────┼───────┼──────┼─────────┤│14│同上│95/02/00│KU00000000│229元│├──┼────────┼───────┼──────┼─────────┤│15│同上│95/02/00│KU00000000│171元│├──┼────────┼───────┼──────┼─────────┤│16│同上│95/02/00│KU00000000│286元│├──┼────────┼───────┼──────┼─────────┤│17│寶僑家品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114元│││公司││││├──┼────────┼───────┼──────┼─────────┤│18│同上│94/12/00│JU00000000│57元│├──┼────────┼───────┼──────┼─────────┤│19│同上│94/12/00│JU00000000│114元│├──┼────────┼───────┼──────┼─────────┤│20│同上│94/12/00│JU00000000│114元│├──┼────────┼───────┼──────┼─────────┤│21│同上│95/01/00│KU00000000│57元│├──┼────────┼───────┼──────┼─────────┤│22│同上│95/01/00│KU00000000│57元│├──┼────────┼───────┼──────┼─────────┤│23│同上│95/02/00│KU00000000│57元│├──┼────────┼───────┼──────┼─────────┤│24│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25│華大電子股份有限│95/01/00│KU00000000│114元│││公司││││├──┼────────┼───────┼──────┼─────────┤│26│景祥資產管理股份│94/11/00│JU00000000│11,428元│││有限公司同上││││├──┼────────┼───────┼──────┼─────────┤│27│台灣寶點科技股份│95/02/00│KU00000000│57元│││有限公司同上││││├──┼────────┼───────┼──────┼─────────┤│2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5/01/00│KU00000000│286元│││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29│風河美術設計有限│94/11/00│JU00000000│41,143元│││公司││││├──┼────────┼───────┼──────┼─────────┤│30│逢泰企業股份有限│94/12/00│JU00000000│57元│││公司││││├──┼────────┼───────┼──────┼─────────┤│31│馬來西亞商亞鼎科│94/12/00│JU00000000│171元│││技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32│先靈葆雅企業股份│94/12/00│JU00000000│114元│││有限公司││││├──┼────────┼───────┼──────┼─────────┤│33│美滿人生企業有限│94/12/00│JU00000000│57元│││公司││││├──┼────────┼───────┼──────┼─────────┤│34│昌偉企業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57元│├──┼────────┼───────┼──────┼─────────┤│35│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36│同上│95/02/00│KU00000000│57元│├──┼────────┼───────┼──────┼─────────┤│37│博多國際流通股份│94/11/00│JU00000000│57元│││有限公司││││├──┼────────┼───────┼──────┼─────────┤│38│香港商金誠信有限│95/02/00│KU00000000│1,143元│││公司台灣分公司││││├──┼────────┼───────┼──────┼─────────┤│39│同上│95/02/00│KU00000000│857元│├──┼────────┼───────┼──────┼─────────┤│40│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41│同上│95/02/00│KU00000000│229元│├──┼────────┼───────┼──────┼─────────┤│42│日星實業股份有限│95/02/00│KU00000000│229元│││公司││││├──┼────────┼───────┼──────┼─────────┤│43│同上│95/02/00│KU00000000│286元│├──┼────────┼───────┼──────┼─────────┤│44│台灣日產化工股份│94/12/00│JU00000000│229元│││有限公司││││├──┼────────┼───────┼──────┼─────────┤│45│上毅國際室內裝修│95/01/00│KU00000000│114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6│賽諾菲安萬特股份│95/02/00│KU00000000│114元│││有限公司││││├──┼────────┼───────┼──────┼─────────┤│47│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48│香港商輝達香港控│94/12/00│JU00000000│171元│││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49│默克光電科技股份│94/11/00│JU00000000│114元│││有限公司││││├──┼────────┼───────┼──────┼─────────┤│50│香港商高德美有限│95/02/00│KU00000000│171元│││公司台灣分公司││││├──┼────────┼───────┼──────┼─────────┤│51│元訊寬頻網路股份│94/12/00│JU00000000│57元│││有限公司││││├──┼────────┼───────┼──────┼─────────┤│52│阿碼科技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114元│││公司││││├──┼────────┼───────┼──────┼─────────┤│53│翰吉科技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229元│├──┼────────┼───────┼──────┼─────────┤│54│晶立行銷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3,810元│├──┼────────┼───────┼──────┼─────────┤│55│同上│94/12/00│JU00000000│3,810元│├──┼────────┼───────┼──────┼─────────┤│56│同上│95/01/00│KU00000000│3,810元│├──┼────────┼───────┼──────┼─────────┤│57│同上│95/02/00│KU00000000│3,810元│├──┼────────┼───────┼──────┼─────────┤│58│新加坡商安富利股│95/02/00│KU00000000│171元│││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59│擎亞國際科技股份│95/01/00│KU00000000│171元│││有限公司││││├──┼────────┼───────┼──────┼─────────┤│60│大吉小吃店│94/11/00│JU00000000│8,571元│├──┼────────┼───────┼──────┼─────────┤│61│台灣高絲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57元│││公司││││├──┼────────┼───────┼──────┼─────────┤│62│博士倫股份有限公│94/11/00│JU00000000│114元│││司││││├──┼────────┼───────┼──────┼─────────┤│63│台灣固網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57元│││公司││││├──┼────────┼───────┼──────┼─────────┤│64│同上│94/11/00│JU00000000│57元│├──┼────────┼───────┼──────┼─────────┤│65│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66│洋益餐廳│94/11/00│JU00000000│3,810元│├──┼────────┼───────┼──────┼─────────┤│67│堪薩斯服飾股份有│95/01/00│KU00000000│57元│││限公司││││├──┼────────┼───────┼──────┼─────────┤│68│泛美生命科技股份│94/12/00│JU00000000│5,714元│││有限公司││││├──┼────────┼───────┼──────┼─────────┤│69│同上│95/01/00│KU00000000│5,714元│├──┼────────┼───────┼──────┼─────────┤│70│同上│95/02/00│KU00000000│5,714元│├──┼────────┼───────┼──────┼─────────┤│71│台灣立星資訊股份│94/11/00│JU00000000│952元│││有限公司││││├──┼────────┼───────┼──────┼─────────┤│72│同上│94/12/00│JU00000000│952元│├──┼────────┼───────┼──────┼─────────┤│73│瀚龍設計工程有限│95/02/00│KU00000000│114元│││公司││││├──┼────────┼───────┼──────┼─────────┤│74│台韻巨幅數位影像│95/02/00│KU00000000│57元│││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5│燦坤實業股份有限│95/02/00│KU00000000│171元│││公司││││├──┼────────┼───────┼──────┼─────────┤│76│艾索技術管理服務│94/12/00│JU00000000│171元│││有限公司││││├──┼────────┼───────┼──────┼─────────┤│77│佳順電子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495元│││公司││││├──┼────────┼───────┼──────┼─────────┤│78│同上│94/11/00│JU00000000│114元│├──┼────────┼───────┼──────┼─────────┤│79│同上│94/11/00│JU00000000│171元│├──┼────────┼───────┼──────┼─────────┤│80│同上│94/11/00│JU00000000│171元│├──┼────────┼───────┼──────┼─────────┤│81│同上│94/11/00│JU00000000│57元│├──┼────────┼───────┼──────┼─────────┤│82│同上│94/12/00│JU00000000│114元│├──┼────────┼───────┼──────┼─────────┤│83│同上│94/12/00│JU00000000│171元│├──┼────────┼───────┼──────┼─────────┤│84│同上│94/12/00│JU00000000│114元│├──┼────────┼───────┼──────┼─────────┤│85│同上│94/12/00│JU00000000│57元│├──┼────────┼───────┼──────┼─────────┤│86│同上│95/01/00│KU00000000│57元│├──┼────────┼───────┼──────┼─────────┤│87│同上│95/02/00│KU00000000│229元│├──┼────────┼───────┼──────┼─────────┤│88│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89│同上│95/02/00│KU00000000│171元│├──┼────────┼───────┼──────┼─────────┤│90│齊威國際多媒體股│94/12/00│JU00000000│686元│││份有限公司││││├──┼────────┼───────┼──────┼─────────┤│91│建達國際股份有限│94/12/00│JU00000000│114元│││公司││││├──┼────────┼───────┼──────┼─────────┤│92│宇宙電子股份有限│94/12/00│JU00000000│171元│││公司││││├──┼────────┼───────┼──────┼─────────┤│93│威寶電通股份有限│95/01/00│KU00000000│114元│││公司││││├──┼────────┼───────┼──────┼─────────┤│94│同上│95/01/00│KU00000000│114元│├──┼────────┼───────┼──────┼─────────┤│95│同上│95/01/00│KU00000000│114元│├──┼────────┼───────┼──────┼─────────┤│96│同上│95/02/00│KU00000000│57元│├──┼────────┼───────┼──────┼─────────┤│97│同上│95/02/00│KU00000000│171元│├──┼────────┼───────┼──────┼─────────┤│98│同上│95/02/00│KU00000000│343元│├──┼────────┼───────┼──────┼─────────┤│99│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100│眾家興科技有限公│95/01/00│KU00000000│286元│││司││││├──┼────────┼───────┼──────┼─────────┤│101│耕興股份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114元│├──┼────────┼───────┼──────┼─────────┤│102│友通資訊股份有限│95/01/00│KU00000000│171元│││公司││││├──┼────────┼───────┼──────┼─────────┤│103│鉅德數位科技股份│95/01/00│KU00000000│114元│││有限公司││││├──┼────────┼───────┼──────┼─────────┤│104│同上│95/01/00│KU00000000│171元│├──┼────────┼───────┼──────┼─────────┤│105│漢軍科技股份有限│94/12/00│JU00000000│57元│││公司││││├──┼────────┼───────┼──────┼─────────┤│106│全穎科技股份有限│95/01/00│KU00000000│171元│││公司││││├──┼────────┼───────┼──────┼─────────┤│107│冠龍國際藝術有限│94/12/00│JU00000000│229元│││公司││││├──┼────────┼───────┼──────┼─────────┤│108│同上│94/12/00│JU00000000│57元│├──┼────────┼───────┼──────┼─────────┤│109│宜鼎科技事業有限│95/01/00│KU00000000│171元│││公司││││├──┼────────┼───────┼──────┼─────────┤│110│輝瑞大藥廠股份有│94/12/00│JU00000000│57元│││限公司││││├──┼────────┼───────┼──────┼─────────┤│111│進發廣告攝影有限│94/12/00│JU00000000│343元│││公司││││├──┼────────┼───────┼──────┼─────────┤│112│豐鼎生物科技股份│95/01/00│KU00000000│171元│││有限公司││││├──┼────────┼───────┼──────┼─────────┤│113│凱悌股份有限公司│95/02/00│KU00000000│229元│├──┼────────┼───────┼──────┼─────────┤│114│群祺科技股份有限│94/12/00│JU00000000│952元│││公司││││├──┼────────┼───────┼──────┼─────────┤│115│安訊聯科技股份有│94/12/00│JU00000000│171元│││限公司││││├──┼────────┼───────┼──────┼─────────┤│116│凱傑國際有限公司│95/02/00│KU00000000│57元│├──┼────────┼───────┼──────┼─────────┤│117│新和廣告股份有限│95/01/00│KU00000000│114元│││公司││││├──┼────────┼───────┼──────┼─────────┤│118│濱海渡假村飯店│94/11/00│JU00000000│3,810元│├──┼────────┼───────┼──────┼─────────┤│119│超光聯合電訊科技│94/11/00│JU00000000│3,810元│││有限公司││││├──┼────────┼───────┼──────┼─────────┤│120│ 羅婉之 記帳及報稅│94/11/00│JU00000000│3,810元│││代理業務人事務所││││├──┼────────┼───────┼──────┼─────────┤│121│北區房屋仲介股份│95/01/00│KU00000000│114元│││有限公司││││├──┼────────┼───────┼──────┼─────────┤│122│六中城企業有限公│94/12/00│JU00000000│2,857元│││司││││├──┼────────┼───────┼──────┼─────────┤│123│同上│94/12/00│JU00000000│3,810元│├──┼────────┼───────┼──────┼─────────┤│124│同上│95/01/00│KU00000000│286元│├──┼────────┼───────┼──────┼─────────┤│125│同上│95/02/00│KU00000000│343元│├──┼────────┼───────┼──────┼─────────┤│126│同上│95/02/00│KU00000000│286元│├──┼────────┼───────┼──────┼─────────┤│127│同上│95/02/00│KU00000000│2,857元│├──┼────────┼───────┼──────┼─────────┤│128│五十甲廣告股份有│94/11/00│JU00000000│667元│││限公司││││├──┼────────┼───────┼──────┼─────────┤│129│育高貿易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171元│││公司││││├──┼────────┼───────┼──────┼─────────┤│130│天虹實業社│95/02/00│KU00000000│114元│├──┼────────┼───────┼──────┼─────────┤│131│九德松益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57元│││公司││││├──┼────────┼───────┼──────┼─────────┤│132│西原企業股份有限│94/12/00│JU00000000│114元│││公司││││││││││├──┼────────┼───────┼──────┼─────────┤│134│日燦股份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457元│├──┼────────┼───────┼──────┼─────────┤│135│同上│94/11/00│JU00000000│114元│├──┼────────┼───────┼──────┼─────────┤│136│同上│94/12/00│JU00000000│114元│├──┼────────┼───────┼──────┼─────────┤│137│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138│同上│95/02/00│KU00000000│114元│├──┼────────┼───────┼──────┼─────────┤│139│野美國際開發股份│95/02/00│KU00000000│171元│││有限公司││││├──┼────────┼───────┼──────┼─────────┤│140│麗揚生物科技股份│95/02/00│KU00000000│171元│││有限公司││││├──┼────────┼───────┼──────┼─────────┤│141│洽吉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3,810元│├──┼────────┼───────┼──────┼─────────┤││合計│││6,307,241│└──┴────────┴───────┴──────┴─────────┘附表三:
┌──┬─────────┬──────┬────────────────┐│編號│偽造之印章、印文及│數量│備註│││署押│││├──┼─────────┼──────┼────────────────┤│1│「張秀冬」印章│壹枚│未據扣案,但無證據足證業已滅失││││││├──┼─────────┼──────┼────────────────┤│2│「張秀冬」印文│貳枚│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95年7月20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見該公司案卷㈠第│││││127頁)│├──┼─────────┼──────┼────────────────┤│3│「張秀冬」署名│壹枚│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95年7月10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簽到簿(見該公司│││││案卷㈠第130頁)│├──┼─────────┼──────┼────────────────┤│4│「張秀冬」署名│壹枚│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見該公司案卷㈠第131頁)│├──┼─────────┼──────┼────────────────┤│5│「張秀冬」署名│壹枚│附於中華哈拉購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見該公司案卷㈠第132頁)│├──┼─────────┼──────┼────────────────┤│6│「張秀冬」印文│肆枚│附於富彩公司95年7月20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見該公司案卷㈣第20頁)│├──┼─────────┼──────┼────────────────┤│7│「張秀冬」署名│壹枚│附於富彩公司95年7月10日下午2時之│││││董事會議簽到簿(見該公司案卷㈣第│││││23頁)│├──┼─────────┼──────┼────────────────┤│8│「張秀冬」印文│壹枚│附於富彩公司95年8月2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見該公司案卷㈣第29頁)│├──┼─────────┼──────┼────────────────┤│9│「張秀冬」署名│壹枚│附於富彩公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見│││││該公司案㈣第36頁)│├──┼─────────┼──────┼────────────────┤│10│「張秀冬」署名│壹枚│附於富彩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見該│││││公司案㈣第37頁)│└──┴─────────┴──────┴────────────────┘附表四:富彩公司銷項往來公司(和富公司等營業人持以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發票明細共四六五張。又「本院函詢結果」欄所示營業人所表示購買之商品,本院認並未確實有此筆交易,故不採信,詳細說明詳理由欄關於此部分之認定)┌──┬────────────┬───────────────┬────────────────┬──────────────┐│序號│營業人名稱│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本院函詢結果│││├──┬──────┬─────┼──┬──────┬──────┼──────────────┤│││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1│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20,454│1,021│9│18,930│945│未回函│├──┼────────────┼──┼──────┼─────┼──┼──────┼──────┼──────────────┤│2│華丞電子有限公司│1│2,381│119│1│2,381│119│購買預付卡││││││││││(本院卷四第105至106頁)│├──┼────────────┼──┼──────┼─────┼──┼──────┼──────┼──────────────┤│3│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940,000│297,000│1│5,940,000│297,000│未回函│├──┼────────────┼──┼──────┼─────┼──┼──────┼──────┼──────────────┤│4│宅吉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未回函│├──┼────────────┼──┼──────┼─────┼──┼──────┼──────┼──────────────┤│5│緯銓科技有限公司│13│3,311,086│165,554│12│3,172,486│158,624│未回函│├──┼────────────┼──┼──────┼─────┼──┼──────┼──────┼──────────────┤│6│華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45,714│2,286│0│0│0│未回函│├──┼────────────┼──┼──────┼─────┼──┼──────┼──────┼──────────────┤│7│大易電料有限公司│1│45,714│2,286│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140頁)│├──┼────────────┼──┼──────┼─────┼──┼──────┼──────┼──────────────┤│8│琦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42,857│17,143│1│342,587│17,143│未回函│├──┼────────────┼──┼──────┼─────┼──┼──────┼──────┼──────────────┤│9│名師克拉博股份有限公司│1│4,762│238│0│0│0│未回函│├──┼────────────┼──┼──────┼─────┼──┼──────┼──────┼──────────────┤│10│聯鑫事務影印行│3│13,395│669│0│0│0│未回函│├──┼────────────┼──┼──────┼─────┼──┼──────┼──────┼──────────────┤│11│舒意空間有限公司│15│14,995,738│749,787│15│14,995,738│749,787│未回函│├──┼────────────┼──┼──────┼─────┼──┼──────┼──────┼──────────────┤│12│房宮空間有限公司│1│22,857│1,143│1│22,857│1,143│未回函│├──┼────────────┼──┼──────┼─────┼──┼──────┼──────┼──────────────┤│13│網路基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3,000,000│150,000│4│3,000,000│150,000│虛開發票││││││││││(本院卷四第121至132頁)│├──┼────────────┼──┼──────┼─────┼──┼──────┼──────┼──────────────┤│14│三樺工程有限公司│1│40,952│2,048│0│0│0│未回函│├──┼────────────┼──┼──────┼─────┼──┼──────┼──────┼──────────────┤│15│新加坡商史必特股份有限公│1││││││查無交易│││司臺北分公司││4,465│223│0│0│0│(本院卷四第26頁)│├──┼────────────┼──┼──────┼─────┼──┼──────┼──────┼──────────────┤│16│大中華電資通路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100,000│1│2,000,000│100,000│未回函│├──┼────────────┼──┼──────┼─────┼──┼──────┼──────┼──────────────┤│17│梓田有限公司│1│2,381│119│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23至24頁)│├──┼────────────┼──┼──────┼─────┼──┼──────┼──────┼──────────────┤│18│橘捨股份有限公司│1│91,428│4,572│0│0│0│未回函│├──┼────────────┼──┼──────┼─────┼──┼──────┼──────┼──────────────┤│19│浚翔工程有限公司│1│1,905│95│0│0│0│儲值卡││││││││││(本院卷四第119至120頁)│├──┼────────────┼──┼──────┼─────┼──┼──────┼──────┼──────────────┤│20│定興實業有限公司│1│4,762│238│0│0│0│漫遊電話卡││││││││││(本院卷四第10至12頁)│├──┼────────────┼──┼──────┼─────┼──┼──────┼──────┼──────────────┤│21│盛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2,381│119│0│0│0│未回函│├──┼────────────┼──┼──────┼─────┼──┼──────┼──────┼──────────────┤│22│意飛影像有限公司│2│91,428│4,572│0│0│0│未回函│├──┼────────────┼──┼──────┼─────┼──┼──────┼──────┼──────────────┤│23│籐闓蕬國際有限公司│2│78,000│3,900│1│41,143│2,057│未回函│├──┼────────────┼──┼──────┼─────┼──┼──────┼──────┼──────────────┤│24│世宇機械企業有限公司│7│4,581,985│229,099│7│4,581,985│229,099│未回函│├──┼────────────┼──┼──────┼─────┼──┼──────┼──────┼──────────────┤│25│柏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34│26,685,845│1,334,296│34│26,685,845│1,334,296│未回函│├──┼────────────┼──┼──────┼─────┼──┼──────┼──────┼──────────────┤│26│時尚創作國際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未回函│├──┼────────────┼──┼──────┼─────┼──┼──────┼──────┼──────────────┤│27│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904│95│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92頁)│├──┼────────────┼──┼──────┼─────┼──┼──────┼──────┼──────────────┤│28│軒宇有限公司│7│9,868,100│493,406│7│9,868,100│493,406│未回函│├──┼────────────┼──┼──────┼─────┼──┼──────┼──────┼──────────────┤│29│維佳企業有限公司│5│11,472,645│573,633│5│11,472,645│573,633│未回函│├──┼────────────┼──┼──────┼─────┼──┼──────┼──────┼──────────────┤│30│青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45,714│2,286│0│0│0│未回函│├──┼────────────┼──┼──────┼─────┼──┼──────┼──────┼──────────────┤│31│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0,528│3,526│6│70,528│3,526│推銷電信加值門號之銷售佣金││││││││││(本院卷四第67至86頁)│├──┼────────────┼──┼──────┼─────┼──┼──────┼──────┼──────────────┤│32│兆沛企業有限公司│12│10,579,815│528,993│12│10,579,815│528,993│未回函│├──┼────────────┼──┼──────┼─────┼──┼──────┼──────┼──────────────┤│33│臧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1│45,714│2,286│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4頁)│├──┼────────────┼──┼──────┼─────┼──┼──────┼──────┼──────────────┤│34│亞捨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7│4,190,400│209,520│7│4,190,400│209,520│未回函│├──┼────────────┼──┼──────┼─────┼──┼──────┼──────┼──────────────┤│35│富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33│10,189,521│509,478│33│10,189,521│509,478│未回函│├──┼────────────┼──┼──────┼─────┼──┼──────┼──────┼──────────────┤│36│欣芳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電話節費盒專案││││││││││(本院卷四第32至33頁)│├──┼────────────┼──┼──────┼─────┼──┼──────┼──────┼──────────────┤│37│樺羽企業有限公司│18│10,000,000│500,003│18│10,000,000│500,003│未回函│├──┼────────────┼──┼──────┼─────┼──┼──────┼──────┼──────────────┤│38│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26│47,947,002│2,397,347│16│47,902,352│2,395,117│未回函│├──┼────────────┼──┼──────┼─────┼──┼──────┼──────┼──────────────┤│39│京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732,820│236,641│1│4,732,820│236,641│未回函│├──┼────────────┼──┼──────┼─────┼──┼──────┼──────┼──────────────┤│40│樂智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5,417│271│0│0│0│未回函│├──┼────────────┼──┼──────┼─────┼──┼──────┼──────┼──────────────┤│41│聚東股份有限公司│1│4,762│238│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27頁)│├──┼────────────┼──┼──────┼─────┼──┼──────┼──────┼──────────────┤│42│金霏企業有限公司│42│23,087,441│1,154,374│41│22,639,443│1,131,974│未回函│├──┼────────────┼──┼──────┼─────┼──┼──────┼──────┼──────────────┤│43│光然股份有限公司│15│14,280│720│1│952│48│電話費:電話卡儲值費││││││││││(本院卷四第36至56頁)│├──┼────────────┼──┼──────┼─────┼──┼──────┼──────┼──────────────┤│44│超航國際有限公司│1│2,381│119│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111至113頁)│├──┼────────────┼──┼──────┼─────┼──┼──────┼──────┼──────────────┤│45│翔翎事業有限公司│1│2,381│119│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114至116頁)│├──┼────────────┼──┼──────┼─────┼──┼──────┼──────┼──────────────┤│46│味皇通路事業有限公司│1│389,550│19,478│1│389,550│19,478│未回函│├──┼────────────┼──┼──────┼─────┼──┼──────┼──────┼──────────────┤│47│家莉國際企業行│1│22,857│1,143│1│22,857│1,143│未回函│├──┼────────────┼──┼──────┼─────┼──┼──────┼──────┼──────────────┤│48│牽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2,381│119│1│2,381│119│通訊設備││││││││││(本院卷四第60頁)│├──┼────────────┼──┼──────┼─────┼──┼──────┼──────┼──────────────┤│49│翎貹有限公司│1│2,381│119│1│2,381│119│未回函│├──┼────────────┼──┼──────┼─────┼──┼──────┼──────┼──────────────┤│50│瀚鴻生技國際有限公司│1│45,714│2,286│0│0│0│未回函│├──┼────────────┼──┼──────┼─────┼──┼──────┼──────┼──────────────┤│51│逢誠有限公司│6│66,262│3,315│2│1,904│96│電信節費專案等支出,為持之扣││││││││││抵進項稅額││││││││││(本院卷四第64至65頁)│├──┼────────────┼──┼──────┼─────┼──┼──────┼──────┼──────────────┤│52│飛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20,000│2│400,000│20,000│租金││││││││││(本院卷四第19頁)│├──┼────────────┼──┼──────┼─────┼──┼──────┼──────┼──────────────┤│53│虎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2,067│604│4│12,067│604│未回函│├──┼────────────┼──┼──────┼─────┼──┼──────┼──────┼──────────────┤│54│茂德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15頁)│├──┼────────────┼──┼──────┼─────┼──┼──────┼──────┼──────────────┤│55│嘉銘企業有限公司│1│2,381│119│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25頁)│├──┼────────────┼──┼──────┼─────┼──┼──────┼──────┼──────────────┤│56│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051,000│102,550│3│2,051,000│102,550│未回函│├──┼────────────┼──┼──────┼─────┼──┼──────┼──────┼──────────────┤│57│萊美科技有限公司│4│1,200,000│60,001│4│1,200,000│60,001│未回函│├──┼────────────┼──┼──────┼─────┼──┼──────┼──────┼──────────────┤│58│豐傑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16至17頁)│├──┼────────────┼──┼──────┼─────┼──┼──────┼──────┼──────────────┤│59│明大布業有限公司│5│228,570│11,430│5│228,570│11,430│未回函│├──┼────────────┼──┼──────┼─────┼──┼──────┼──────┼──────────────┤│60│樹林健全中醫診所│1│4,465│223│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147頁)│├──┼────────────┼──┼──────┼─────┼──┼──────┼──────┼──────────────┤│61│上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857│143│1│2,857│143│網路購買門號0000-000000││││││││││(本院卷四第141至142頁)│├──┼────────────┼──┼──────┼─────┼──┼──────┼──────┼──────────────┤│62│積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4│3,000,000│150,000│4│3,000,000│150,000│未回函│├──┼────────────┼──┼──────┼─────┼──┼──────┼──────┼──────────────┤│63│晁瑋實業有限公司│10│5,961,600│298,080│10│5,961,600│298,080│未回函│├──┼────────────┼──┼──────┼─────┼──┼──────┼──────┼──────────────┤│64│遠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2,381│119│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31頁)│├──┼────────────┼──┼──────┼─────┼──┼──────┼──────┼──────────────┤│65│達信國際有限公司│1│22,857│1,143│1│22,857│1,143│亞太專案││││││││││(本院卷四第8至9頁)│├──┼────────────┼──┼──────┼─────┼──┼──────┼──────┼──────────────┤│66│志群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5,000│2,750│1│55,000│2,750│未回函│├──┼────────────┼──┼──────┼─────┼──┼──────┼──────┼──────────────┤│67│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22,120,572│1,006,029│5│22,120,572│1,106,029│電腦、儀器設備││││││││││(本院卷四第93至103頁)│├──┼────────────┼──┼──────┼─────┼──┼──────┼──────┼──────────────┤│68│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130,750│1,006,538│1│20,130,750│1,106,538│電腦、儀器設備││││││││││(本院卷四第93至103頁)│├──┼────────────┼──┼──────┼─────┼──┼──────┼──────┼──────────────┤│69│群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807│192│0│0│0│購買手機的相關節費及儲值││││││││││(本院卷四第143至144頁)│├──┼────────────┼──┼──────┼─────┼──┼──────┼──────┼──────────────┤│70│聯通資訊企業社│3│4,468,950│223,449│3│4,468,950│223,449│未回函│├──┼────────────┼──┼──────┼─────┼──┼──────┼──────┼──────────────┤│71│鴻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1│2,381│119│0│0│0│未回函│├──┼────────────┼──┼──────┼─────┼──┼──────┼──────┼──────────────┤│72│立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一第145至146頁)│├──┼────────────┼──┼──────┼─────┼──┼──────┼──────┼──────────────┤│73│三易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未回函│├──┼────────────┼──┼──────┼─────┼──┼──────┼──────┼──────────────┤│74│霖德股份有限公司│1│4,762│238│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90至91頁)│├──┼────────────┼──┼──────┼─────┼──┼──────┼──────┼──────────────┤│75│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2,898,500│144,925│3│2,898,500│144,925│30PRA20FE等貨品││││││││││(本院卷四第149至152頁)│├──┼────────────┼──┼──────┼─────┼──┼──────┼──────┼──────────────┤│76│立綸實業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未回函│├──┼────────────┼──┼──────┼─────┼──┼──────┼──────┼──────────────┤│77│茂才企業有限公司│1│6,667│333│0│0│0│購買手機││││││││││(本院卷四第34至35頁)│├──┼────────────┼──┼──────┼─────┼──┼──────┼──────┼──────────────┤│78│行影影音有限公司│1│600,000│30,000│1│600,000│30,000│虛開發票││││││││││(本院卷四第148頁)│├──┼────────────┼──┼──────┼─────┼──┼──────┼──────┼──────────────┤│79│爭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62頁)│├──┼────────────┼──┼──────┼─────┼──┼──────┼──────┼──────────────┤│80│展裕欣業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未回函│├──┼────────────┼──┼──────┼─────┼──┼──────┼──────┼──────────────┤│81│欣田農畜產品有限公司│1│9,520│475│0│0│0│交易憑證毀損,無法確定交易品││││││││││項││││││││││(本院卷四第66頁)│├──┼────────────┼──┼──────┼─────┼──┼──────┼──────┼──────────────┤│82│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2,857│143│0│0│0│隨身行動門號││││││││││(本院卷四第87至89頁)│├──┼────────────┼──┼──────┼─────┼──┼──────┼──────┼──────────────┤│83│台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電話節費:0945門號│││份有限公司│1│4,762│238│1│4,762│238│(本院卷四第1至2頁)│├──┼────────────┼──┼──────┼─────┼──┼──────┼──────┼──────────────┤│84│靚馥實業社│1│45,714│2,286│0│0│0│未回函│├──┼────────────┼──┼──────┼─────┼──┼──────┼──────┼──────────────┤│85│上恆國際有限公司│1│4,465│223│0│0│0│未回函│├──┼────────────┼──┼──────┼─────┼──┼──────┼──────┼──────────────┤│86│哲明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未回函│├──┼────────────┼──┼──────┼─────┼──┼──────┼──────┼──────────────┤│87│羅婉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1│952│48│0│0│0│未回函│├──┼────────────┼──┼──────┼─────┼──┼──────┼──────┼──────────────┤│88│富閎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2│10,000,000│500,000│21│9,487,200│474,360│未回函│├──┼────────────┼──┼──────┼─────┼──┼──────┼──────┼──────────────┤│89│超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39,996│32,004│6│274,284│13,716│亞太專案││││││││││(本院卷四第13至14頁)│├──┼────────────┼──┼──────┼─────┼──┼──────┼──────┼──────────────┤│90│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447,080│72,355│3│1,447,080│72,355│未回函│├──┼────────────┼──┼──────┼─────┼──┼──────┼──────┼──────────────┤│91│亨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149至152頁)│├──┼────────────┼──┼──────┼─────┼──┼──────┼──────┼──────────────┤│92│臺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6│14,286│714│0│0│0│?發票EU00000000、EU00000000││││││││││為電話節費:0945門號││││││││││?查無發票FU00000000至FU3734││││││││││2112,共計4張之交易發票││││││││││(本院卷四第109至110頁)│├──┼────────────┼──┼──────┼─────┼──┼──────┼──────┼──────────────┤│93│富益成科技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亞太專案││││││││││(本院卷四第117至118頁)│├──┼────────────┼──┼──────┼─────┼──┼──────┼──────┼──────────────┤│94│衡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4│43,049│2,151│0│0│0│未回函│├──┼────────────┼──┼──────┼─────┼──┼──────┼──────┼──────────────┤│95│綠園資訊社│4│1,800,000│90,000│0│0│0│未回函│├──┼────────────┼──┼──────┼─────┼──┼──────┼──────┼──────────────┤│96│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7,592,060│379,603│1│7,592,060│379,603│未回函│├──┼────────────┼──┼──────┼─────┼──┼──────┼──────┼──────────────┤│97│峻嘉實業有限公司│4│2,800,000│140,000│4│2,800,000│140,000│未回函│├──┼────────────┼──┼──────┼─────┼──┼──────┼──────┼──────────────┤│98│宣旺實業有限公司│1│201,358│10,068│1│201,358│10,068│未回函│├──┼────────────┼──┼──────┼─────┼──┼──────┼──────┼──────────────┤│99│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280,000│164,001│8│3,280,000│164,001│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18頁)│├──┼────────────┼──┼──────┼─────┼──┼──────┼──────┼──────────────┤│100│實富工程行│1│41,428│2,072│0│0│0│未回函│├──┼────────────┼──┼──────┼─────┼──┼──────┼──────┼──────────────┤│101│應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5│197,332│9,868│4│151,142│7,558│未回函│├──┼────────────┼──┼──────┼─────┼──┼──────┼──────┼──────────────┤│102│國崴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329,575│166,478│9│3,329,575│166,478│未回函│├──┼────────────┼──┼──────┼─────┼──┼──────┼──────┼──────────────┤│103│巴黎銀樓│1│46,666│2,334│1│46,666│2,334│找無函詢發票,故無法確定交易││││││││││品項││││││││││(本院卷四第104頁)│├──┼────────────┼──┼──────┼─────┼──┼──────┼──────┼──────────────┤│104│上湧水電工程行│1│45,174│2,286│0│0│0│未回函│├──┼────────────┼──┼──────┼─────┼──┼──────┼──────┼──────────────┤│105│多美體藝術環境行│1│45,174│2,286│1│45,714│2,286│未回函│├──┼────────────┼──┼──────┼─────┼──┼──────┼──────┼──────────────┤│106│翊普股份有限公司│1│4,762│238│1│4,762│238│電話節費:0945門號││││││││││(本院卷四第107至108頁)│├──┼────────────┼──┼──────┼─────┼──┼──────┼──────┼──────────────┤│107│莊欽淇建築師事務所│1│4,762│238│0│0│0│未回函│├──┼────────────┼──┼──────┼─────┼──┼──────┼──────┼──────────────┤│108│佾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381│119│0│0│0│業務私人行為,公司未核費││││││││││(本院卷四第30至31頁)│├──┼────────────┼──┼──────┼─────┼──┼──────┼──────┼──────────────┤│109│國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45,714│2,286│0│0│0│查無交易││││││││││(本院卷四第22頁)│├──┼────────────┼──┼──────┼─────┼──┼──────┼──────┼──────────────┤│110│吉利精密有限公司│1│2,381│119│1│2,381│119│未回函│├──┼────────────┼──┼──────┼─────┼──┼──────┼──────┼──────────────┤│111│利泰牙板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亞太專案││││││││││(本院卷四第63頁)│├──┼────────────┼──┼──────┼─────┼──┼──────┼──────┼──────────────┤│112│賢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45,714│2,286│1│45,714│2,286│未回函│├──┼────────────┼──┼──────┼─────┼──┼──────┼──────┼──────────────┤│113│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91,429│4,571│1│91,429│4,571│未回函│├──┼────────────┼──┼──────┼─────┼──┼──────┼──────┼──────────────┤││││││││││││││││││││││合計│465│289,469,696│14,473,519│360│285,192,433│14,259,648││└──┴────────────┴──┴──────┴─────┴──┴──────┴──────┴──────────────┘附表五:
┌──┬──────────────┬────────┬────────┬──────┐│編號│買受人│申報扣抵發票數量│申報扣抵銷售金額│逃漏營業稅額│││││││├──┼──────────────┼────────┼────────┼──────┤│1│維京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2│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張│32,095│1,605│├──┼──────────────┼────────┼────────┼──────┤│3│震旦行有限公司台北4分公司│1張│114│6│├──┼──────────────┼────────┼────────┼──────┤│4│合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張│1,524│76│├──┼──────────────┼────────┼────────┼──────┤│5│香港商凱旋先驅公共關係顧問有│1張│571│29│││限公司台灣分公司││││├──┼──────────────┼────────┼────────┼──────┤│6│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7│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6張│6,162,800│308,140│├──┼──────────────┼────────┼────────┼──────┤│8│龐巴迪股份限公司│3張│685│35│├──┼──────────────┼────────┼────────┼──────┤│9│志佳有限公司│2張│114│6│├──┼──────────────┼────────┼────────┼──────┤│10│資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2張│1,028│52│├──┼──────────────┼────────┼────────┼──────┤│11│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3張│342│18│├──┼──────────────┼────────┼────────┼──────┤│12│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2張│228│12│├──┼──────────────┼────────┼────────┼──────┤│13│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4│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張│342│18│├──┼──────────────┼────────┼────────┼──────┤│15│揚捷國際有限公司│2張│171│9│├──┼──────────────┼────────┼────────┼──────┤│16│景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張│1,097,144│54,856│├──┼──────────────┼────────┼────────┼──────┤│17│創意家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18│威格爾有限公司│1張│171│9│├──┼──────────────┼────────┼────────┼──────┤│19│文化玻璃行│1張│114│6│├──┼──────────────┼────────┼────────┼──────┤│20│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張│343│17│├──┼──────────────┼────────┼────────┼──────┤│21│年冠有限公司│1張│36,380│1,820│├──┼──────────────┼────────┼────────┼──────┤│2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1張│57│3│││電信分公司││││├──┼──────────────┼────────┼────────┼──────┤│23│啦曼都餐廳│1張│36,381│1,819│├──┼──────────────┼────────┼────────┼──────┤│24│監控王科技有限公司│1張│801,250│40,063│├──┼──────────────┼────────┼────────┼──────┤│25│豪宇開發企業社│1張│34286│1714│├──┼──────────────┼────────┼────────┼──────┤│26│翰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張│343│17│├──┼──────────────┼────────┼────────┼──────┤│27│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3張│686│34│├──┼──────────────┼────────┼────────┼──────┤│28│飛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張│114│6│├──┼──────────────┼────────┼────────┼──────┤│29│國勤風管工程有限公司│1張│114│6│├──┼──────────────┼────────┼────────┼──────┤│30│唐小玲工作室│1張│114│6│├──┼──────────────┼────────┼────────┼──────┤│31│健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32│英朔企業社│1張│25,714│1,286│├──┼──────────────┼────────┼────────┼──────┤│33│采風國際服飾有限公司│18張│1,483│77│├──┼──────────────┼────────┼────────┼──────┤│34│蒂瓦絲絲色彩創意國際有限公司│1張│114│6│├──┼──────────────┼────────┼────────┼──────┤│35│樺瑩企業有限公司│1張│57│3│├──┼──────────────┼────────┼────────┼──────┤│36│路姿國際有限公司│2張│114│6│├──┼──────────────┼────────┼────────┼──────┤│37│希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38│李蒨蓉工作室│1張│114│6│├──┼──────────────┼────────┼────────┼──────┤│39│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4張│513│27│││司台灣分公司││││├──┼──────────────┼────────┼────────┼──────┤│40│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1張│57│3│││限公司││││├──┼──────────────┼────────┼────────┼──────┤│41│弘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張│229│11│├──┼──────────────┼────────┼────────┼──────┤│42│吾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1張│114│6│├──┼──────────────┼────────┼────────┼──────┤│43│台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44│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45│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46│闓蕬國際有限公司│1張│36,381│1,819│├──┼──────────────┼────────┼────────┼──────┤│47│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48│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張│57│3│││分公司││││├──┼──────────────┼────────┼────────┼──────┤│49│晶立行銷有限公司│9張│34,290│1,710│├──┼──────────────┼────────┼────────┼──────┤│50│成發行有限公司│1張│514│26│├──┼──────────────┼────────┼────────┼──────┤│51│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52│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53│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54│橡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55│仕慧股份有限公司│1張│229│11│├──┼──────────────┼────────┼────────┼──────┤│56│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3張│399│21│├──┼──────────────┼────────┼────────┼──────┤│57│僑鼎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4張│66,668│3,332│├──┼──────────────┼────────┼────────┼──────┤│58│香港商思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張│57│3│├──┼──────────────┼────────┼────────┼──────┤│59│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忠孝門市部│13張│1,775,714│88,786│├──┼──────────────┼────────┼────────┼──────┤│60│羅吉司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5張│95,335│4,765│├──┼──────────────┼────────┼────────┼──────┤│61│ 尹錩有 限公司│1張│571│29│├──┼──────────────┼────────┼────────┼──────┤│62│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3張│575│29│├──┼──────────────┼────────┼────────┼──────┤│63│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張│229│11│├──┼──────────────┼────────┼────────┼──────┤│64│忠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1張│114│6│├──┼──────────────┼────────┼────────┼──────┤│65│艾文企劃有限公司│2張│11,428│572│├──┼──────────────┼────────┼────────┼──────┤│66│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1張│171│9│├──┼──────────────┼────────┼────────┼──────┤│67│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68│沛盈企業有限公司│1張│36,381│1,819│├──┼──────────────┼────────┼────────┼──────┤│69│博翰開發有限公司│1張│114│6│├──┼──────────────┼────────┼────────┼──────┤│70│及裕錦宮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71│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72│台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73│萬神殿意念設計股份有限公司│1張│229│11│├──┼──────────────┼────────┼────────┼──────┤│74│誠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張│114│6│├──┼──────────────┼────────┼────────┼──────┤│75│肇源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76│佳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77│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1張│229│11│├──┼──────────────┼────────┼────────┼──────┤│78│台灣揚挺國際有限公司│1張│171│9│├──┼──────────────┼────────┼────────┼──────┤│79│浩大喜功製作有限公司│1張│57│3│├──┼──────────────┼────────┼────────┼──────┤│80│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81│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張│20,571│1,029│├──┼──────────────┼────────┼────────┼──────┤│82│超越極限科技有限公司│12張│7,510,120│375,507│├──┼──────────────┼────────┼────────┼──────┤│83│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84│友齊電腦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85│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86│維颯實業有限公司│1張│114│6│├──┼──────────────┼────────┼────────┼──────┤│87│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88│奇司傳播事業有限公司│3張│171│9│├──┼──────────────┼────────┼────────┼──────┤│89│銘圃資訊有限公司│1張│57│3│├──┼──────────────┼────────┼────────┼──────┤│90│家莉國際企業社│1張│476│24│├──┼──────────────┼────────┼────────┼──────┤│91│瀚鴻生技國際有限公司│1張│8,571│429│├──┼──────────────┼────────┼────────┼──────┤│92│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343│17│├──┼──────────────┼────────┼────────┼──────┤│93│奇研企業有限公司│1張│114│6│├──┼──────────────┼────────┼────────┼──────┤│94│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2,250,000│112,500│├──┼──────────────┼────────┼────────┼──────┤│95│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96│唐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張│513│27│├──┼──────────────┼────────┼────────┼──────┤│97│富陽創意公關有限公司│1張│114│6│├──┼──────────────┼────────┼────────┼──────┤│98│金鼎興業有限公司│1張│171│9│├──┼──────────────┼────────┼────────┼──────┤│99│德兆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張│57│3│├──┼──────────────┼────────┼────────┼──────┤│100│前衛花園股份有限公司│2張│228│12│├──┼──────────────┼────────┼────────┼──────┤│101│玥緣有限公司│1張│171│9│├──┼──────────────┼────────┼────────┼──────┤│102│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0張│132,969,145│6,648,461│├──┼──────────────┼────────┼────────┼──────┤│103│鴻洋冷凍設備有限公司│1張│343│17│├──┼──────────────┼────────┼────────┼──────┤│104│裕民科技有限公司│1張│952,400│47,620│├──┼──────────────┼────────┼────────┼──────┤│105│吉祥工業社│1張│17,143│857│├──┼──────────────┼────────┼────────┼──────┤│106│剛佑科技有限公司│2張│171│9│├──┼──────────────┼────────┼────────┼──────┤│107│多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08│淺野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109│陽光橘子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10│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11│茂才企業有限公司│1張│41,143│2,057│├──┼──────────────┼────────┼────────┼──────┤│112│格睿影音視聽有限公司│2張│114│6│├──┼──────────────┼────────┼────────┼──────┤│113│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114│樂訊科訊貿易有限公司│4張│342│18│├──┼──────────────┼────────┼────────┼──────┤│115│浩康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16│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117│安貝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張│229│11│├──┼──────────────┼────────┼────────┼──────┤│118│馳天科技有限公司│3張│285│15│├──┼──────────────┼────────┼────────┼──────┤│119│竣盟實業有限公司│1張│114│6│├──┼──────────────┼────────┼────────┼──────┤│120│雄大展業股份有限公司│5張│685│35│├──┼──────────────┼────────┼────────┼──────┤│121│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122│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229│11│├──┼──────────────┼────────┼────────┼──────┤│123│東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張│285│15│├──┼──────────────┼────────┼────────┼──────┤│124│尚有堂股份有限公司│1張│57│3│├──┼──────────────┼────────┼────────┼──────┤│125│蒂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張│6,667│333│├──┼──────────────┼────────┼────────┼──────┤│126│哲明有限公司│2張│50,667│2,533│├──┼──────────────┼────────┼────────┼──────┤│127│羅婉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2張│5,715│285│││務所││││├──┼──────────────┼────────┼────────┼──────┤│128│建朋企業有限公司│2張│629│31│├──┼──────────────┼────────┼────────┼──────┤│129│大坊科技有限公司│2張│1,202,420│60,121│├──┼──────────────┼────────┼────────┼──────┤│130│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31│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司│1張│802,750│40,138│├──┼──────────────┼────────┼────────┼──────┤│132│六中城企業有限公司│4張│1,066│54│├──┼──────────────┼────────┼────────┼──────┤│133│超光聯合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張│19,048│952│├──┼──────────────┼────────┼────────┼──────┤│134│可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張│2,001,557│100,078│├──┼──────────────┼────────┼────────┼──────┤│135│威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1張│4200│210│├──┼──────────────┼────────┼────────┼──────┤│136│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114│6│├──┼──────────────┼────────┼────────┼──────┤│137│日燦股份有限公司│19張│4953│247│├──┼──────────────┼────────┼────────┼──────┤│138│億昇科技有限公司│3張│2,501,730│125,087│├──┼──────────────┼────────┼────────┼──────┤│139│卓鉅科技有限公司│3張│2,500,000│125,000│├──┼──────────────┼────────┼────────┼──────┤│140│百歐尼仕經貿股份有限公司│1張│171│9│├──┼──────────────┼────────┼────────┼──────┤│141│訊音有限公司│1張│501,400│25,070│├──┼──────────────┼────────┼────────┼──────┤│142│多豐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3張│123,429│6,171│├──┼──────────────┼────────┼────────┼──────┤│143│奕陞企業有限公司│1張│114│6│├──┼──────────────┼────────┼────────┼──────┤│144│應龍整合行銷限公司│4張│40,191│2,009│├──┼──────────────┼────────┼────────┼──────┤│145│堅立企業有限公司│1張│343│17│├──┼──────────────┼────────┼────────┼──────┤│146│信馨企業有限公司│1張│114│6│├──┼──────────────┼────────┼────────┼──────┤│147│洽吉有限公司│2張│3,810│190│├──┼──────────────┼────────┼────────┼──────┤│148│詠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張│16,190│810│├──┼──────────────┼────────┼────────┼──────┤│149│嘉雨有限公司│3張│629│31│├──┼──────────────┼────────┼────────┼──────┤│150│珍成商行│3張│15,381│768│├──┴──────────────┴────────┼────────┼──────┤│共計358張│1億6387萬7459元│819萬3901元│└──────────────────────────┴────────┴──────┘附表六: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嘉雨有限公司
等營業人提出之停車費、停車租金發票明細共三十張)┌──┬───────────┬───────┬──────┬─────────┬───────┬────────────────┐│編號│取得發票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新臺幣)│營業稅額(新臺│本院函詢結果│││││││幣)││├──┼───────────┼───────┼──────┼─────────┼───────┼────────────────┤│1│嘉雨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229元│11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72至173頁)│├──┼───────────┼───────┼──────┼─────────┼───────┼────────────────┤│2│同上│95/02/00│KU00000000│171元│9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72至173頁)│├──┼───────────┼───────┼──────┼─────────┼───────┼────────────────┤│3│揚捷國際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11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47至249頁)│├──┼───────────┼───────┼──────┼─────────┼───────┼────────────────┤│4│創意家股份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171元│9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38-1至139頁)│├──┼───────────┼───────┼──────┼─────────┼───────┼────────────────┤│5│文化玻璃行│94/12/00│JU00000000│11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43至243-1頁)│├──┼───────────┼───────┼──────┼─────────┼───────┼────────────────┤│6│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286元│14元│停車費││││││││(本院卷二第8頁)│├──┼───────────┼───────┼──────┼─────────┼───────┼────────────────┤│7│路姿國際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57元│3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47至148頁)│├──┼───────────┼───────┼──────┼─────────┼───────┼────────────────┤│8│同上│95/02/00│KU00000000│57元│3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47至148頁)│├──┼───────────┼───────┼──────┼─────────┼───────┼────────────────┤│9│臺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57元│3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53至255頁)│├──┼───────────┼───────┼──────┼─────────┼───────┼────────────────┤│10│僑鼎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94/11/00│JU00000000│4,762元│238元│停車租金│││司│││││(本院卷一第183至186頁)│├──┼───────────┼───────┼──────┼─────────┼───────┼────────────────┤│11│同上│94/12/00│JU00000000│4,762元│238元│停車租金││││││││(本院卷一第183至186頁)│├──┼───────────┼───────┼──────┼─────────┼───────┼────────────────┤│22│同上│95/01/00│KU00000000│4,762元│238元│停車租金││││││││(本院卷一第183至186頁)│├──┼───────────┼───────┼──────┼─────────┼───────┼────────────────┤│13│同上│95/02/00│KU00000000│4,762元│238元│停車租金││││││││(本院卷一第183至186頁)│├──┼───────────┼───────┼──────┼─────────┼───────┼────────────────┤│14│羅吉司科技興業股份有限│94/11/00│JU00000000│9,524元│476元│停車租金│││公司│││││(本院卷一第148-1至162頁)│├──┼───────────┼───────┼──────┼─────────┼───────┼────────────────┤│15│同上│94/12/00│JU00000000│4,762元│238元│停車租金││││││││(本院卷一第148-1至162頁)│├──┼───────────┼───────┼──────┼─────────┼───────┼────────────────┤│16│同上│95/01/00│KU00000000│6,286元│314元│停車租金││││││││(本院卷一第148-1至162頁)│├──┼───────────┼───────┼──────┼─────────┼───────┼────────────────┤│17│同上│95/02/00│KU00000000│8,095元│405元│停車租金││││││││(本院卷一第148-1至162頁)│├──┼───────────┼───────┼──────┼─────────┼───────┼────────────────┤│18│誠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11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45至246頁)│├──┼───────────┼───────┼──────┼─────────┼───────┼────────────────┤│19│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343元│17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82頁)│├──┼───────────┼───────┼──────┼─────────┼───────┼────────────────┤│20│金鼎興業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171元│9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89至191頁)│├──┼───────────┼───────┼──────┼─────────┼───────┼────────────────┤│21│前衛花園股份有限公司│95/01/00│KU00000000│11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41至242頁)│├──┼───────────┼───────┼──────┼─────────┼───────┼────────────────┤│22│鴻洋冷凍設備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343元│17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56至258頁)│├──┼───────────┼───────┼──────┼─────────┼───────┼────────────────┤│23│雄大展業股份有限公司│94/11/00│JU00000000│11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41至143頁)│├──┼───────────┼───────┼──────┼─────────┼───────┼────────────────┤│24│同上│94/12/00│JU00000000│11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41至143頁)│├──┼───────────┼───────┼──────┼─────────┼───────┼────────────────┤│25│東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171元│9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31至233頁)│├──┼───────────┼───────┼──────┼─────────┼───────┼────────────────┤│26│同上│94/12/00│JU00000000│104元│6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231至233頁)│├──┼───────────┼───────┼──────┼─────────┼───────┼────────────────┤│27│日燦股份有限公司│94/12/00│JU00000000│57元│3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63至165頁)│├──┼───────────┼───────┼──────┼─────────┼───────┼────────────────┤│28│同上│94/12/00│JU00000000│229元│11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63至165頁)│├──┼───────────┼───────┼──────┼─────────┼───────┼────────────────┤│29│同上│95/01/00│KU00000000│229元│11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63至165頁)│├──┼───────────┼───────┼──────┼─────────┼───────┼────────────────┤│30│同上│95/01/00│KU00000000│229元│11元│停車費││││││││(本院卷一第163至165頁)│├──┼───────────┼───────┼──────┼─────────┼───────┼────────────────┤││合計│││51,303元│2,567元││││││││││└──┴───────────┴───────┴──────┴─────────┴───────┴────────────────┘附表七:
┌──┬────────────┬──┬──────┬──────┬──────┐│序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合計│營業狀況│││││合計│││├──┼────────────┼──┼──────┼──────┼──────┤│1│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0│13,347,768│667,388│虛設行號│├──┼────────────┼──┼──────┼──────┼──────┤│2│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0,276,080│513,805│部分虛進虛銷│├──┼────────────┼──┼──────┼──────┼──────┤│3│虎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851,976│292,599│虛設行號│├──┼────────────┼──┼──────┼──────┼──────┤│4│軒宇有限公司│4│5,236,132│261,806│虛設行號│├──┼────────────┼──┼──────┼──────┼──────┤│5│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7│22,146,229│1,107,311│虛設行號│├──┼────────────┼──┼──────┼──────┼──────┤│6│曜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2│9,167,840│458,393│虛設行號│├──┼────────────┼──┼──────┼──────┼──────┤│7│晁星科技有限公司│8│1,665,289│83,265│涉嫌虛設行號│├──┼────────────┼──┼──────┼──────┼──────┤│8│森嘉科技有限公司│4│1,171,746│58,587│涉嫌虛設行號│├──┼────────────┼──┼──────┼──────┼──────┤│9│晶昶科技有限公司│9│8,541,640│427,082│涉嫌虛設行號│├──┼────────────┼──┼──────┼──────┼──────┤│10│軒霖科技有限公司│8│11,798,519│589,927│虛設行號│├──┼────────────┼──┼──────┼──────┼──────┤│11│龍宜興業有限公司│2│16,900,000│845,000│虛設行號│├──┼────────────┼──┼──────┼──────┼──────┤│12│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1│59,020,829│2,951,043│部分虛進虛出│├──┼────────────┼──┼──────┼──────┼──────┤│13│坤川實業有限公司│5│8,619,480│430,973│虛設行號│├──┼────────────┼──┼──────┼──────┼──────┤│14│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4│5,108,576│255,428│虛設行號│├──┼────────────┼──┼──────┼──────┼──────┤│15│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1│2,250,000│112,500│虛設行號│├──┼────────────┼──┼──────┼──────┼──────┤││異常進項合計│97│181,102,104│9,055,107││├──┼────────────┼──┼──────┼──────┼──────┤│16│富彩公司取得頂尖網科技娛│││││││樂有限公司等31家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尚無具體事證證│││││││明其間交易不實│203│77,494,190│3,874,704││├──┼────────────┼──┼──────┼──────┼──────┤│17│進口貨物金額││413,718│20,685││├──┼────────────┼──┼──────┼──────┼──────┤││合計│300│259,010,012│259,010,012││└──┴────────────┴──┴──────┴──────┴──────┘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