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義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 張良山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1萬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