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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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再審相對人 張慶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參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另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意旨略以:針對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裁定提起再審;原判決(本院101簡上字第104號)未調查兩造與有過失之情形,對再審聲請人不利,應予以廢棄。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11日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已逾越30日不變期間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未指明本件再審之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所指明違法者為本院101簡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而非本件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確定裁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