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明俊 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6,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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