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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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張騏麟
張偉雯 張耿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張麒麟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騏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騏麟」之姓名,經本院誤載為「張麒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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