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債權人 李嘉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則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確認請求按日加計39元之延滯日利息是否有誤?依民法第
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利息,無請求權。(台端請求利率19.99%+按日加計39元延滯日利息已超過2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