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文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