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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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第27號、第2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淨重合計貳拾參點貳玖公克,空包裝重合計貳點玖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合計淨重拾壹點肆肆柒貳公克,驗餘淨重拾壹點叁貳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99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案件查扣之粉末1小包(淨重0.70公克,空包裝重0.40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7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009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6
0號卷第14頁)。㈡雲林地檢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案件查扣之疑似海洛因5小包(合計淨重22.09公克,空包裝總重
2.33公克)及疑似安非他命6小包(合計淨重11.4472公克,取樣合計0.1221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合計11.3
251公克),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各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分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7850號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2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344號鑑定書各
1紙附卷足憑(見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438號卷)。㈢雲林地檢99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案件查扣之疑似海洛因1小包(淨重0.50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亦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6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686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632號卷第15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檢察官於99年2月12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第20號、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㈠被告於雲林地檢99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案件查扣之粉末1包(淨重0.70公克,空包裝重0.40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009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㈡被告於雲林地檢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案件查扣之粉末2包、碎塊3包(合計淨重22.09公克,空包裝總重
2.33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785
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同案查扣之顆粒6包(合計淨重
11.447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3251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2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34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㈢被告於雲林地檢99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案件遭查扣之碎塊1包(淨重0.50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6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686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