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鈦河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陳春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鈦河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茲因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載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聲明載標的20萬元,是請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
三、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欲主張給付責任對象究係「鈦河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抑或「陳春香」?如係後者,請釋明其須負清償責任之依據。
四、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則利率為何?且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退票日(民國109年1月6日)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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