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5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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