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啓翃 等2人間撤銷信託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1,161,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編│訴訟標的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土地公告││號││(新臺幣)│現×面積)│├─┼───────┼────────┼────────┤│1○○○區○○段│326,948元│11,800×19,791×│││509地號土地││14/10000=│││││326,947.32│├─┼───────┼────────┼────────┤│2○○○區○○段│677元│11,800×41×│││509-1地號土地││14/10000=677.32│├─┼───────┼────────┼────────┤│3○○○區○○段│50元│11,800×3×│││509-2地號土地││14/10000=49.56│├─┼───────┼────────┼────────┤│4○○○區○○段│50元│11,800×3×│││509-3地號土地││14/10000=49.56│├─┼───────┼────────┼────────┤│5○○○區○○段│578元│11,800×35×│││509-4地號土地││14/10000=578.2│├─┼───────┼────────┼────────┤│6○○○區○○段│50元│11,800×3×│││509-5地號土地││14/10000=49.56│├─┼───────┼────────┼────────┤│7○○○區○○段│332,900元│(房屋課稅現值)│││3195建號建物│││├─┼───────┼────────┼────────┤│8○○○區○○段│167,088元│10,500×1288.51│││339地號土地││×1235/100000=│││││167087.53425│├─┼───────┼────────┼────────┤│9○○○區○○段51│332,800元│(房屋課稅現值)│││建號建物│││├─┴───────┼────────┴────────┤│合計│1,161,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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