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小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小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抗字第6號抗告人 連玉蓉 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澤民 、陳 李明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裁定(105年度沙小字第3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法院所為再開辯論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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