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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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39號原告 陳綵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憲輝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