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和美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被告 簡文龍
陳益俊 鄭開原 孫穩融 黃鈺峰 張瑋仁 梁長富 林建樑 李明龍 黃文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5年度矚訴字第1號重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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