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6號
原 告 連玉蓉
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陳澤民
被 告 陳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6號
原 告 連玉蓉
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陳澤民
被 告 陳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