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90,000元,約定於100年12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相對人餘欠本息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9月2日止,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84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0389元蔡福連民國96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0389元蔡福連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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