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林秀貞 被告 藍姿寬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1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姿寬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以109年度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林秀貞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91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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