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