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元升實業│華南商業銀│昌盛企業社│民國103年│57,750元│HD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麻豆分行││5月31日│││││司陳志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