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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