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嘉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嘉萍已坦承犯行,且本案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宣判,亦無其他案件,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屢傳不到、拘提無著,經本院發布通緝,於105年3月24日緝獲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在案,並於同年6月24日、8月24日延長羈押。
(二)而被告被訴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前經本院於105年7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該案並於105年10月7日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同日起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則被告既經本院移送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另行執行羈押,本院之羈押狀態即已消滅,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人犯,其本件聲請乃失所據,本院無從審究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欣潔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