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670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本院以10
5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以及本院各次審理筆錄),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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