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運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運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運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
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5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之。
三、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
1至20、22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孫運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2至25所示之罪,經該判決定其應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7年4月,爰依首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20、22至25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巧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024│署100年度偵字第3024│署100年度偵字第3024│││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8號│100年度訴字第318號│100年度訴字第3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6月06日│101年06月06日│101年06月06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8號│100年度訴字第318號│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判決│101年07月26日│101年07月26日│101年0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2月3日農曆過│100年5月23日││││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9日│100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日│100年5月15日│100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8日│100年6月9日│100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6月1日│100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14日│100年5月24日│100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偵字第3906│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4│││號等│號等│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花簡字第6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訴字第155號│101年度花簡字第602號││├────┼──────────┼──────────┼──────────┤││判決│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26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之罪││││└────────┴──────────┴──────────┴──────────┘┌────────┬──────────┬──────────┬──────────┐│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7月4日至99年12│99年7月4日至99年12│99年7月4日至99年12│││月31日│月31日│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112│署104年度偵字第1112│署104年度偵字第1112│││號│號│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判決│104年12月07日│104年12月07日│104年12月0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25│││├────────┼──────────┼──────────┼──────────┤│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7月4日至99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11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0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