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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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不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列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等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自行具狀就表編號1至6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該聲請案件已經本院於96年10月23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此業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並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46號刑事裁定一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至4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以強暴、脅迫使│共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轉讓第二級毒品│││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害人行使權利│他人││├────────┼─────────┼──────────┼──────────┤││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科罰金,以銀元300│罰金,以銀元300元折││││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犯罪日期│88年8月8日│89年9月中旬某日│89年10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察署│署│署││├─────┼─────────┼──────────┼──────────┤│查│案號│88年度偵字17838號│89年度偵字第16165號│89年度偵字第161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9年度訴緝字第96號│91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91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8月24日│92年4月18日│92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訴緝字第96號│91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92年度台上字第4690號││決├─────┼─────────┼──────────┼──────────┤││確定日期│90年10月14日│92年5月22日│92年9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備註│附表編號1、2、3、4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項、第2項│條第1項、第2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10月15日起至89年10│93年7月底某日起至93│94年5月19日某時起至9│││月18日止│年8月9日止│5年1月12日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查│案號│89年度偵字第16165號│93年度毒偵字第898號│95年度毒偵字第55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更㈡字第529號│9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95年度訴字第852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4月6日│94年5月18日│95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案號│93年度上更㈡字第529號│9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95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確定日期│94年6月10日│94年6月10日│95年7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