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湧威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